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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权总称,包括行政、立法(含人大、政协)、司法、军队等组织和机构。现多指的是1954年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行政部门的总称,即除立法(含政协)、司法、军队和政党组织以外的行政事务组织,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机关。
分层
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政府(国家行政机关),依層級设置如下:
中央人民政府
历史沿革
- 原指1949年10月1日至1954年9月27日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 现指1954年9月27日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人大設立前的中央人民政府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9月30日,选举产生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选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宣布中央人民政府成立[1]。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及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等机构组成(后增设国家计划委员会),各机构名均冠以“中央人民政府”。主要机构和职位有:
- 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
-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
- 中央人民政府秘书长(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互选产生):林伯渠
- 总理:周恩来
-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
- 院长:沈钧儒
-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
- 检察长:罗荣桓
- 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
- 主席:毛泽东
- 主席:高岗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央人民政府结束,其法定职权分由全国人大、国家主席、国务院、国防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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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1949年10月1日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中国网,2009-09-30
- ↑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中国政府网,2008-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