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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成立,前身是1950年7月成立的中山县人民法院,1983年12月改为中山市人民法院。2007年10月,撤销原中山市人民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成立。

该院沿用原中山市人民法院的办公设施、大分部人员队伍和各项管理体制。管辖中山市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山港)以及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五桂山、民众、南朗、港口、大涌、沙溪、三乡、板芙、神湾、坦洲共15个镇区辖区范围内的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审判、执行案件。据统计,15个镇区总人口约160万,占全市人口的62%。

建置沿革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3日正式挂牌成立。前身是1950年7月成立的中山县人民法院,1983年12月,中山县撤县设市(县级),中山县人民法院改为中山市人民法院。200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同意,撤销原中山市人民法院,分别成立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和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机构编制

机构设置

全院现设政工科、执行局和13个职能庭室,1个直属行政单位(法警大队),4个人民法庭(分别是张家边、沙溪、三乡、坦洲人民法庭)。其中设置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1],负责审判事务性工作;设置执行三庭,负责行政非诉案件的执行工作。

人员编制

现有在编人员241人,其中专项编制203人,后勤服务编制38人;另有聘任制法警38人,雇员31人,全院共计310人。全院法官110人;全院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254人,占总人数的82%,其中有18人取得硕士学位[2],占总人数的5.8%。

驻地

硬件设施

(一)机关审判综合大楼。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现使用的审判综合大楼于2004年5月启用,大楼高11层,占地24亩,建筑面积18535平方米,内设大小审判庭16个、调解室12 个、办公室177间、会议室9 间,并设有合议室、羁押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健身娱乐室、饭堂、篮球场等,正门广场设有独角兽、法鼎、玉琮三座大型雕塑,并在大堂和附楼修建了中庭花园和天台花园。

(二)人民法庭。按照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庭建设的“四有”标准,共投资1300万元,先后新建3个和改建1个人民法庭的审判办公楼,4个人民法庭中最大的张家边法庭建筑面积约4000平方米,面积最小的坦洲法庭也有2200平方米。

软件设施

信息化网络建设。开通了人民法庭、院机关与中级法院的三级网络工程,借助智能办公系统、法院信息系统、电子印章系统和法庭录音录像系统,基本实行了办公办案的自动化和信息化管理。其中院机关审判综合大楼智能系统工程于2004年投入使用,两级法院三级联网工程于2007年投入使用。三级联网工程共投资约500万元。

所获荣誉

2020年5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火炬开发区人民法庭荣获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人民法庭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机构职责

一、立案庭

负责该院辖区内的民事、行政、执行、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刑事、行政 案件申诉复查;信访、判后答疑;办理诉讼费核算、司法救助;案件移送等事宜。

二、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

负责来院人员指导;案件查询;诉讼材料、执行线索收转;办理上诉;上诉案卷移送、退回工作管理;全院所有案件的"出口"、"入口"登记管理;公示催告、支付令案件的办理;民商事案件的司法鉴定;办理该院的委托评估、拍卖事务;司法专邮等事宜。

三、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理第一审有关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国防利益等刑事案件及其附带的民事案件。

四、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理第一审有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财产、贪污贿赂、渎职、涉外、涉港澳台等刑事案件及其附带的民事案件。

五、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理第一审有关婚姻家庭、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房地产及其他不动产、农村承包合同以及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等案件;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和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负责指导基层法庭的相关审判业务。

六、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理第一审不动产买卖合同以外的其他买卖合同案件;国内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国内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担保)合同案件以及自然人与金融机构的借贷(担保)合同案件;国内证券、期货、票据、保险以及涉及公司和公司股东权益的合同、侵权案件;居间、行纪、委托合同案件;企业破产案件;其他由民二庭审理的合同、侵权案件;负责指导基层法庭的相关审判业务。

七、民事审判第三庭

依法审理辖区内应由基层法院一审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其中,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属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的案件; (二)不需要进行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三)争议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 依法审理理辖区内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需集中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

八、民事审判第四庭

依法审理第一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九、民事审判第五庭

依法审理一审劳动争议类纠纷案件。

十、调解工作办公室

负责统筹协调诉前联调以及司法确认的相关工作;负责立案调解及速裁工作。

十一、行政审判庭

依法审理该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包括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及要求行政赔偿的案件,但下列案件除外:(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依法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十二、审判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

十三、审判监督庭

依法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案件;人民检察院对该院各类生效裁判提出抗诉而引起的再审案件;因当事人向该院提出申诉、申请再审或该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确有错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十四、火炬开发区人民法庭

管辖火炬开发区、民众镇、南朗镇行政区域内的一审民商事案件。

法庭地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康乐大道37号。

十五、沙溪人民法庭

管辖西区、沙溪镇、大涌镇行政区域内的一审民商事案件。

法庭地址:中山市沙溪镇康南路。

十六、三乡人民法庭

管辖三乡镇、板芙镇行政区域内的一审民商事案件。

法庭地址:中山市三乡镇振华路3号。

十七、坦洲人民法庭

管辖坦洲镇、神湾镇行政区域内的一审民商事案件。

法庭地址:中山市坦洲镇北溪路。

十八、执行局

统一管理、综合协调该院的执行工作。内设综合管理办公室、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三庭4个庭室。

(一)综合管理办公室

掌握全院执行工作动态,负责本局文秘、信息、调研和有关来信来访工作;协调处理执行工作中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研究答复执行工作中适用法律的问题;承办执行异议的审查;负责执行财产的联查;负责执行案件的委托与受托;负责执行案件的司法统计工作。

(二) 执行一庭

负责东区、西区、石岐区、五桂山办事处、港口镇辖区内民商事案件的执行工作。

(三) 执行二庭

负责三乡镇、坦洲镇、神湾镇、大涌镇、沙溪镇辖区内民商事案件的执行工作。

(四) 执行三庭

负责所有非诉行政案件及火炬开发区、南区、南朗镇、民众镇、板芙镇辖区内民商事案件的执行工作。

参考文献

  1. 办公室岗位职责 ,搜狐,2022-10-15
  2. 获得硕士学位的7种方法 ,搜狐,2021-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