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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快递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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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快递协会(英文名称:China Express Association)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1]。本协会接受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会于2009年2月在北京成立,办公地址设在北京,是民政部4A社会组织。现任会长为交通运输部原副部长高宏峰。

目录

本会宗旨

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民主协商的原则;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提供协会服务;加强快递企业之间、快递企业与其他企业和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快递服务和企业内部管理水平;规范会员企业行为,促进快递行业自律,促进快递市场稳定、有序、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全国性行业组织在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快递协会,简称:中快协。英文名称:CHINA EXPRESS ASSOCIATION,缩写:CE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经营快递业务以及与快递服务有关的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民主协商的原则;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提供协会服务;加强快递企业之间、快递企业与其他企业和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快递服务和企业内部管理水平;规范会员企业行为,促进快递行业自律,促进快递市场稳定、有序、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全国性行业组织在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交通运输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国家邮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督促会员单位遵守国家法律,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行业发展政策、规划和标准,建立行业自律性运行机制,强化行业自我规范,促进企业公平竞争,行业有序发展。

(二)协调会员企业与消费者、其他组织的关系,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建议和正当诉求,维护行业信誉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参与快递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参与政策、规划、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订、修订,主导行业团体标准的制订;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科技成果推广、快递服务标准宣贯等活动。

(四)建立信息渠道,开发信息资源,依照有关规定办好网站和相关刊物,收集整理国内外市场信息和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为会员提供信息交流与服务。

(五)组织会员间的协作与交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引导企业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调解会员之间的纠纷。

(六)推动科技创新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上下游产业链合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业务培训、会议会展等组织活动;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发展能力。

(七)与其他国家和地区行业组织建立联系并发展友好合作关系,促进国际合作交流。

(八)组织发展行业的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与本行业有关的的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履行本行业企业的社会责任,积极发挥行业在扶贫、环保等方面的作用。

(九)承担政府有关部门、会员委托的事项。

(十)为实现本团体宗旨应开展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具体入会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申请本团体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提供支持。

第十二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支持并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遵守本团体的行规行约。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履行义务的,本团体给予书面提醒;连续两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确定本团体的宗旨、工作方针和目标任务;

(七)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本团体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团体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定和人选;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八、九、十项权利,对理事会负责。

(二)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推荐新的代表接替常务理事,由本团体秘书处提交理事会确认。

(三)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