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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艺美术学会建立于1979年,是全国工艺美术科技、艺术工作者自愿结合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1]社会团体,是隶属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国家一级学会,接受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工作指导、民政部监督管理。历经五届理事会,现任理事长才大颖(法人代表)。

机构简介

学会下设玉/石雕刻艺术、木竹雕刻艺术、刺绣、织锦、民间工艺美术、书画、雕塑[2]、鼻烟壶、竹工艺、纤维艺术与设计、紫砂艺术、藤铁艺术、微缩艺术、香文化、理论等专业委员会,下设中国《雕塑》杂志、传统工艺协同创新工作委员会、会展工作委员会、青年工作委员会等分支机构。

作为工艺美术行业最早成立的学术专业组织,其创立、发展及转型,都与改革开放的伟大历程紧密相连。40年来,中国工艺美术学会坚持守正创新,凝聚全国工艺美术领域艺术创作、设计研发的精英力量和大国工匠,致力于工艺美术行业的学术研究、科普教育、应用创新、智库建设、人才培养。

机构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中国工艺美术学会,英文名称为:

(缩写:CNACS)。

第二条 本会是由工艺美术领域的个人和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认真履行为工艺美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团结动员广大工艺美术工作者,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规定,坚持严谨科学的工作态度,坚持实事求是的优良学风,推动和鼓励工艺美术文化、艺术、技艺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发展,推动工艺美术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工艺美术各类人才的成长与提高,反映工艺美术工作者和会员的意见,维护工艺美术工作者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的组织建设,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推动我国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工艺美术及相关学科领域的国内外学术交流、艺术与科技考察活动,加强与国际、港澳台工艺美术工作者、学术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与创新,推动中国工艺美术和中华文化向世界传播;

(二)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工艺美术学术和科普书刊及相关数字出版物,编印专业论文及其它资料文集;

(三)组织工艺美术工作者参与相关领域的专项调查、科学论证、咨询服务,对国家及地方工艺美术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决策提出建议,建设工艺美术学科的高端智库,服务行业发展;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参与和承担相关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和职称评审、国家科技奖励推荐和开展行业技能竞赛;

(四)普及工艺美术科学技术与文化知识,传播科学思想;推广科技成果、先进技术和先进生产管理经验,推动工艺美术领域的技艺研究与创新发展;

(五)开展工艺美术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培养青年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科技人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

(六)展示工艺美术领域的文化、技艺、创作精品,促进工艺美术研究成果的推广与应用;

(七) 反映工艺美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工艺美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工艺美术工作者服务;

(八)举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活动;

(九)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它工作。

业务范围中凡属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须经批准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学生会员。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单位,经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

凡在工艺美术或相关领域有较高造诣,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本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本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普通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工艺美术行业从业者;

2.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工艺美术行业一年以上或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工艺美术行业三年以上者;

3.从事工艺美术工作十年以上者;

4.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富有工作经验和成绩的相关领域管理者、专业技术人员。

(五)高级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省(市)级工艺美术大师称号者;

2.工艺美术或相关领域的领军人才,或对工艺美术事业有重大贡献者;

3.在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研究机构、博物馆、美术馆从事工艺美术、艺术设计或相关专业,获得副教授以上的专业人员;

4.在工艺美术创作、研究或管理方面有突出成就的博士学位获得者;

5.对工艺美术行业发展有着较大成绩,具有三十年以上行业经验的管理者;

6.积极支持工艺美术事业,在工艺美术相关领域和社会上有较高声望者。

(六)学生会员应为在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工艺美术、艺术设计或相关专业学习的高年级学生和研究生。

(七)单位会员应为在工艺美术、艺术设计等相关领域,具有一定数量创作、设计、科技人员的生产、设计、科研、教学等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港澳台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放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向本会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一年不缴纳会费且经提示后六个月仍不缴纳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及时予以公布。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触犯法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及时予以公布。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