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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China International Exchange and Promotive Association for Medical and Health Care,英文缩写CPAM。成立于1987年,是卫生部业务主管、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是全国从事医疗保健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1]。是党和政府联系医疗保健科技工作者及医疗保健企事业单位的桥梁和纽带;是促进发展医疗保健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组织机构

本会设有办公室、专家评审部、项目开发部、国际交流合作部、继续教育部、==信息部等内设部门;迄今为止,已有经卫生部、民政部审定获准登记注册成立的胃病、脑健康、亚健康、中医肿瘤防治、骨科疾病防治、中老年保健、肝胆疾病、免疫性疾病、心血管疾病管理、医用生物材料、医疗环保、国际合作推广专业委员会,专家工作及医疗法律服务委员会,及东北办事处等15个分支(代表)机构。

分支机构

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科普分会是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的合法分支机构,从属国家卫生部、并在民政部进行登记注册,也是普及医学科学知识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团。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科普分会的成立旨在向广大群众传播健康的科普理念,权威的医学科学知识。

在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科普分会成立之际,韩德民院士以及12位两院院士联名签署了“‘倡导健康科普,助力健康中国’——两院院士推进全民健康科普教育行动倡议”书。当12位两院院士携手将“倡导健康科普,助力健康中国”的水晶球点亮后,“倡导健康科普,助力健康中国”全民健康科普教育行动正式开启。

业务范围

一、 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国内外医疗保健学术交流活动和继续医学教育[2],不断提高医疗保健事业的科技水平。

二、 为医疗保健企业提供信息、技术、科研及专利成果,扶植、协调、促进医疗保健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 为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和地区医疗保健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服务。

四、 普及医疗保健知识,造福于社会。

五、 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委托,鉴定、开发、推广医疗保健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六、 对本会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实行表彰。

七、 依法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或要求,为会员提供服务或帮助。

组织章程

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章程

(二○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China International Exchange and Promotive Association for Medical and Health Care,英文缩写CPAM。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从事医疗保健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团结全国医疗保健科技人员和医疗保健企事业单位,积极促进我国医疗保健机构与世界各国(地区)医疗保健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华民族养生文化走向世界。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与时俱进,科技创新,发扬学术民主,实事求是。弘扬中国传统和现代医疗保健方法,提高全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促进医疗保健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本会设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各类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

1. 医学院校毕业、获得相应技术职称(资格)者;

2. 非医学院校毕业,但从事有关医疗保健方面工作者;

3. 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的人员;

4.其他科学技术学会或组织的会员符合上述条件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 单位会员

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拥护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与本会专业有关,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且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保健机构及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入会审批手续

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经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经所在单位推荐;单位会员向本会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 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2、执行本会的决议;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科技推广、社会公益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各类会员均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不得再以本会会员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将视情节和问题的严重程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予以除名的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议本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五、 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 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代表参加并拥有委托投票权。理事本人且无委托代表最多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有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代表参加并拥有委托投票权。常务理事本人且无委托代表最多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及以上负责人如超过规定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在常务理事中产生,由理事会选举;秘书长由会长提名聘任,理事会通过。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秘书长办公会;

二、检查上述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协助会长选聘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专职人员的聘任及其管理制度,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会 徽

第四十一条 会徽由二个蓝色同心圆组成,意寓团结;中间为绿色中国地形图代表中国;蓝色蛇杖为国际通用的医疗卫生标志。

内外圆之间上印黑色字体“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下部为红色英文字母“CPAM”意为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的英文缩写。

整体图形突出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在医疗保健事业发展上加强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会徽可以印制为彩色或单色。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进行清算。

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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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