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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节能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立于1985年3月,由本市使用能源、生产及转换能源、生产节能产品和节能减排服务等企业单位,能源管理、科研、设计、教育、信息等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1]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是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协会中国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5A。目前拥有会员单位230家,涵盖电力、化工、钢铁、石化、燃气、电气、汽车、电子、建材、家电、交通和新能源等多个行业和领域。其中理事单位75家,监事单位3家。

协会组织机构及主要分支机构:

(一)组织架构:(见组织架构图)

(二)主要分支机构:

上海市节能协会分布式供能专业委员会、余热(能)回收利用专业委员会,上海能源互联网[2]专业委员会、上海市氢能产业发展专委会、上海市储能产业发展专委会、崇明低碳研究中心等。

协会主要业务:

(一)开展节能减排技术和技改项目咨询、能源审计和节能诊断

(二)进行节能减排、低碳环保、能源(电力、燃气、石油)、能源互联网+建设(产业园区能源微网建设和推广、绿色智能微电网建设)等课题研究

(三)制定能源、节能减排、分布式供能、绿色制造等相关标准

(四)编制节能专项规划、协助客户编制能源等级评定报告等

(五)开展能源相关项目第三方评审

(六)开展节能减排产品(技术)评审

(七)进行氢能、余能、储能等开发和利用研究

(八)进行能源方面前期、宏观、智库性质研究

(九)开展宣传培训,举办展会、论坛等有关活动

(十)出版《上海节能》杂志,办好上海节能网和上海节能宣传、上海市节能协会微信公众号

协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2030年“碳达峰”、2060年“碳中和”为行动纲领,秉承服务于会员需求,服务于政府决策,服务于社会发展的根本理念,发展绿色新动能,抢占低碳新赛道,积极推进用能高效化、低碳化和绿色化,助力上海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

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 上海市节能协会。英文名称是 SHANGHAI ENERGY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 ,缩写是 SHECA 。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本市使用能源、生产及转换能源、生产节能产品和节能减排服务等企业单位,能源管理、科研、设计、教育、信息等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节能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单独设立党支部,开展党的活动,为党支部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协会党支部接受上海市工业经济联合会党委领导。

本会邀请党支部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支部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为指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团结和动员组织广大会员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体现“智慧节能 绿色发展”,促进合理用能、科学用能、节约用能,为节能减排和提高全社会的能效水平,促进节能减排服务事业发展,提高会员单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服务。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行业管理部门是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

宣传贯彻党和政府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的实施、节能减排、绿色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开展各类节能减排、绿色环保宣传活动;

(一)收集、交流国内外能源管理、节能减排、绿色环保先进经验和技术情报资料;传播可再生能源等新能源和清洁能源知识及各种节能技术信息;出版会刊《上海节能》杂志、编制节能宣传资料,办好上海节能网与上海市节能协会官方微信;

(二)开展对国内外能源状况调研,提出有关节能减排、绿色环保工作政策建议;提供咨询、中介,并受有关方面委托开展能源消费统计、节能项目评估、节能产品评审、节能规划编制、能源课题研究及节能标准制定等服务;

(三)组织研究、执行推动能源消费、供给、技术、体制革命;

(四)推进节能改造工程项目的新模式,促进节能服务事业发展;

(五)组织节能专业培训,提高能源管理和节能工作者的管理和科技水平;

(六)组织有关节能减排、绿色环保会展及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评审、交流和推介活动;

(七)组织落实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行动、节能降碳增效行动,积极推动城市数字化转型;

(八)组织开展对节能减排、绿色环保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等。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开展节能咨询、宣传培训、课题研究,出版杂志(杂志含广告),开办网站,并受委托制定标准、评审节能产品等。(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开展业务)。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坚持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单位会员一般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在本会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单位会员调整其代表,须经理事会同意。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在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的专业或业务须与本会的业务范围相关。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优先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书刊、信息、资料;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担任理事、监事、负责人等职务的,应按本章程有关规定辞去职务后申请退会。

会员如在一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资格被取消,会员担任的相应职务也一并终止。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