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真百科歡迎當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實資料,洗刷冤屈,終結網路霸凌。

上海市水利学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跳转至: 导航搜索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

'

上海市水利学会,成立于1991年5月14日,位于上海市黄浦区南昌路47号,水利学术交流、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科学普及以及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推广。

上海市水利学会章程

( 2020年11月29日第十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水利学会。(英文名称为Shanghai Society of Hydraulic Engineering,缩写SSHE。)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本市水利行业科技人员和从事水利工程研究、设计、施工、管理、教学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1]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水利科技的发展,促进水利科技人才的成长,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发展的结合,为上海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可持续发展战略作贡献。

第五条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

(一)组织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动,发展与国内外同行的友好交往;

(二)参与国家或地方水利科技政策和水利项目课题研究,提供技术支撑和科技建言;

(三)接受社会各界委托,进行工程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优秀项目评选、技术职称评定和标准化审议等工作;

(四)普及涉水科学技术知识,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五)举办各项培训,提高会员学术与业务管理水平;

(六)组织水利科技参观考察,扩大会员学术视野;

(七)召开本会年会,办好本会刊物、简讯,定期评选优秀水利科技工作者、优秀学术论文,定期出版学术论文集;

(八)完成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中国水利学会和相关行业主管单位委托或交办的工作。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水利学术交流、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科学普及以及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推广。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备如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

1、具有相当于工程师、助理研究员、讲师[2]等中级以上职称且与本会有关的科技人员;

2、在读与本行业相关的硕士、博士和博士后;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从事与本会专业相关学科工作四年以上,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的业务骨干以及学者;

4、从事与本会专业相关学科科技工作的管理人员;

5、经常务理事会同意的具有特殊条件人员。

二、单位会员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具备如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

1、与本会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并在上海地区注册的科研、教学、生产等独立法人单位;

2、与本会专业相关,能够常年参加或协助本会组织有关活动,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群众团体

3、上海市各区(县)水利学会可自愿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三、资深会员

加入本会年限20年以上,年龄不超过75周岁的会员,满足如下条件之一者,可被推荐为本会资深会员:

1、在本会各专业相关学科领域内具有重要影响;

2、对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需由二名会员推荐);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二、单位会员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查;

(三)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发给本会单位会员相关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个人会员撰写的学术论文可优先在学会刊物上发表;

(八)单位会员可在本会网站上免费报道本单位可公开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资深会员除了可享有上述权利外,同时享有:个人获得的相关学术成果可直接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交流、撰写的学术论文可直接在学会刊物上发表、可被本会各专业委员会邀请参加科技评价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完成或协助完成本会所交办的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