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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互联网协会湖北省内从事互联网业的企事业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湖北省互联网协会是由湖北省内从事互联网业的企事业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省互联网行业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术团体,对内组织制定行约、行规,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实现行业自律;协调行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的交流与沟通,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提高我省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国家利益和用户利益,普及网络知识,引导用户健康上网;对外代表湖北互联网界参与国际、国内交流和有关技术标准的研究;促进我省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发挥互联网对我省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1]的积极推动作用。
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 向会员宣传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向政府主管部门
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愿望及合理要求,组织与加强政府主管部门与会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二) 制订并实施互联网行业的规范和自律公约,协调会员间
的关系,促进会员间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行业自律[2]作用,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利益,提高行业的服务质量。
(三) 开展我省互联网行业的调查和信息搜集、整理、统计与分析工作,研究我省互联网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开发,探讨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四) 组织与开展有益于互联网发展的活动,加强行业的信息交流,传递最新技术动态和市场信息,推进湖北互联网的发展与应用。
(五) 积极参与国际、国内互联网有关组织的活动,加强会员单位与国际、国内组织之间观念和思想方面的了解和沟通,加强湖北互联网界对互联网国际、国内事务的参与,加强国内、国际间合作与交流,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六) 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
(七)编辑出版协会刊物、信息资料以及年度互联网发展状况白皮书。
(八) 承担会员单位及其它社会团体或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事项。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本会名称为“湖北省互联网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Internet Society of Hubei province”(简称HBIS)。本会是由湖北省内从事互联网业的企事业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省互联网行业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术团体,对内组织制定行约、行规,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实现行业自律;协调行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的交流与沟通,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提高我省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国家利益和用户利益,普及网络知识,引导用户健康上网;对外代表湖北互联网界参与国际、国内交流和有关技术标准的研究;促进我省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发挥互联网对我省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推动作用。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通信管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住所设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东湖开发区珞瑜路789号,湖北省通信管理局。邮编:430074。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向会员宣传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愿望及合理要求,组织与加强政府主管部门与会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制订并实施互联网行业的规范和自律公约,协调会员间的关系,促进会员间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利益,提高行业的服务质量。
开展我省互联网行业的调查和信息搜集、整理、统计与分析工作,研究我省互联网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开发,探讨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组织与开展有益于互联网发展的活动,加强行业的信息交流,传递最新技术动态和市场信息,推进湖北互联网的发展与应用。 积极参与国际、国内互联网有关组织的活动,加强会员单位与国际、国内组织之间观念和思想方面的了解和沟通,加强湖北互联网界对互联网国际、国内事务的参与,加强国内、国际间合作与交流,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七)编辑出版协会刊物、信息资料以及年度互联网发展状况白皮书。
(八) 承担会员单位及其它社会团体或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拥护并承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成立的与互联网行业相关的企业、科研、教育及学术团体。加入本会的程序是: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由本会办事机构进行初审;
(三) 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本会的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及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需要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会决议,履行符合本章程的义务;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维护本会声誉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按规定缴纳会费;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发展壮大本会做贡献;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的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则视为自动退会;退会的会员应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 定,予以除名并宣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其他领导的产生应充分体现民主集中的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通过重要决议;决定本会的终止;决定本会的其它重大事项。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与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条 理事会职权是: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决定设立办事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事项;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本会一般事项变更;其它事项。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
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
(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理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副理事长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的1/3),秘书长一人。不设常务理事的协会,副理事长人数不超过10人。理事长、副理事长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从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中竞选产生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由本行业优秀企业家担任。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政治素质好;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副秘书长为专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出决定;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1人。监事的职权是:
(一) 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 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提前5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活动开展前7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赠等,在活动前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批,并在活动开展前5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评比、表彰活动,在举办活动前,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第四十五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于2009年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 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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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精神文明建设】新时代下的精神文明建设,搜狐,2022-07-25
- ↑ 行业“内卷”和行业自律 ,搜狐,2021-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