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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中央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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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的中央行政机关共分为三级,以行政院为首,下设34个机关,通称部会,是中华民国政府首要的组成部分;其中行政院负责统辖各中央行政机关,被视为中华民国的内阁。[1]
行政院与各部会之首长,在总统的任命、命令与监督之下推行政务,总统向全国国民负责,行政院正副院长及其部会首长代替总统向立法院负责。
介绍
中华民国采用独有的五权分立体制,来划定政府部门的功能与业务,与世界多数民主国家采用的三权分立制度有所差异,这也导致中华民国的中央政府部门,并非全部属于行政部门管辖,与多数国家的中央政府部门均归类于行政部门的常态亦不相同。由于中央行政机关均由行政院管辖,因此在中央层级法律中,多以“行政院”来代称所有的中央行政机关,如《行政院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
行政院之下设置部来负责各领域的政务,跨领域的政务(如民族事务、中国大陆事务等)则设置委员会;部与委员会之下可再设局、署等机关以处理技术性或专门性业务。截至2018年7月,行政院所属之中央政府部门,共有12部、8会、3委员会、1署、6独立机关、1行、1院、2总处。其中的10部6会3独立机关1行1院2总处,是《行政院组织法》明文设置的部门机构;其他部门则以个别法律,作为其拥有中央政府机关之地位的法源依据。
在中央行政机关之中,中央选举委员会、公平交易委员会、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和促进转型正义委员会共4个二级机关,以及飞航安全调查委员会和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共2个三级机关为“独立机关”。依照《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独立机关系指“依据法律独立行使职权,自主运作,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受其他机关指挥监督之合议制机关”;各独立机关首长皆采取任期制,不随内阁改组而有所变动。
法源依据
规范中央行政机关整体架构的法律,除了《中华民国宪法》之外,主要是以《行政院组织法》和《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作为准则,并以《中央政府机关总员额法》规范各机关的员额总数。
依照现行《行政院组织法》第三、第四、第五条的规定,行政院设有内政、外交、国防、财政、教育、法务、经济及能源、交通及建设、劳动、农业、卫生福利、环境资源、文化、科技部;国家发展、大陆、金融监督管理、海洋、侨务、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原住民族、客家委员会等14部8会。依照该法第六、七、八、九条的规定,行政院设有行政院主计总处、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中央银行、国立故宫博物院。另设中央选举、公平交易、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等独立机关。
另外,依照《促进转型正义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行政院设促进转型正义委员会,为中央二级独立机关。依《国家运输安全调查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的规定,行政院设国家运输安全调查委员会;依《政党及其附随组织不当取得财产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行政院设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两者皆为相当中央三级独立机关。
参考文献
- ↑ 中华民国中央行政机关,hist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