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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權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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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三權分立

架構:立法、行政和司法

三權分立,是西方一種關於國家政權架構和權力資源配置的政治學說,主張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種國家權力分別由不同機關掌握,各自獨立行使、相互制約制衡。[1]

目的

分權的目的在於避免獨裁者的產生。古代的皇帝以至地方官員均集立法、執法(行政)、

司法三大權於一身,容易造成權力的濫用。即使在現代,立法、運用稅款的權力通常掌握在代表人民意願的議會中,司法權的獨立在於防止執法機構濫權。

模式

三權分立的實現模式在各大資本主義國家有所不同,而真實的情況是只有美國(總統制)實行「三權分立」,而其他絕大多數西方國家實行議會制(國會制)。西方議會制國家的顯著特點是,立法權與行政權不分立。議會不但是國家的立法機關,而且是國家的權力中心。行使行政權的那些人來自議會(下院),包括總理也是

由議會推舉的(一般是議會多數黨的領袖)。他們既屬於立法部門,又屬於行政部門。也就是說,立法權與行政權在實質上是合一的。兩種權力不但共生,即產生議會成員的選舉也間接是產生總理(首相)的選舉;而且共滅,即總理(首相)必須保持議會大多數成員的支持,否則要麼下台,要麼解散議會而重新舉行大選。不但如此,一般而言,議會制是沒有任期限制的,只要獲得議會多數的支持,總理(首相)就可以永遠幹下去。在議會制下,政府(內閣)由議會中占多數席位的政黨(或執政聯盟)組成,並對議會負責。英國是典型的議會制國家。在議會制下,政黨政治實質上是主宰議會政治的幕後之手,「議會至上」實質是「執政黨至上」。日本在二戰後快速發展時期是自民黨長期執政。亞洲成為四小龍的國家和地區採用的政治模式:韓國成為四小龍是軍人統治時期、中國的台灣地區則是蔣介石蔣經國戒嚴時期,新加坡則是家族長期統治,1997年前的中國香港地區則是英國殖民總督統治。

歷史

三權分立是一個政治學說,其主張政府的行政、立法與司法職權範圍要分明,以免濫用權力。三權分立原則的起源可追溯至亞里士多德時代,亞里士多德提出了著名的政體三要素論, 他首次把國家的政權劃分為議事權、行政權和審判權, 並認為國家之治亂以三權是否調和為轉移。古羅馬波里比阿在/ 政體三要素的基礎上, 提出三要素之間要能夠相互配合併相互制約。17世紀,英國著名思想家洛克《政府論》的發表,表明現代意義上的分權理論初步形成。洛克在《政府論》中,對權力分立理論有詳盡的描述。他把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對外權,這三種權力應該分別由不同的國家機關行使。立法權屬於議會,行政權屬於國王,對外權涉及到和平與戰爭、外交與結盟,也為國王行使。繼洛克之後,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更進一步發展了分權理論,提出著名的

「三權分立」理論。他在《論法的精神》中,將國家權力分為三種: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所謂三是通過法律規定,將三種權力分別交給三個不同的國家機關管轄,既保持各自的權限,又要相互制約保持平衡。孟德斯鳩這一思想對美國的憲法制定者影響很大,美國憲法規定,國會可以彈劾總統,但是美國建國200多年來只有幾個總統遭受彈劾提案,1868年,美國參議院僅以一票之差否決了對安德魯·約翰遜總統彈劾案,1974年,尼克松總統就因水門事件而主動宣布辭職,沒有受到彈劾,1999年美國參議院否決了對克林頓總統彈劾案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