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十年 (中华民国)
黄金十年,又称十年建设、十年建国、南京十年,是指国民政府从1927年4月18日定都南京[1] ,到1937年11月20日迁都重庆期间的中国1930年代。1928年国民革命军北伐结束后,中国国民党领导国民政府统一中国,开启中华民国一段罕有的短暂盛世,各方面建设发展被誉为“黄金十年”。从1929年到1941年期间GDP年平均增长率为3.9%,人均GDP年增长率为1.8%。
目录
经济
工商业发展
1928年,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权度标准方案》,使用度量衡制和国际标准接轨。当时中国针织、丝织、染织、印染、毛纺织等轻工业发展长足,产生了一批新兴行业,如电器用具工业、电机工业、染料工业、酒精工业、酸碱工业等等。
1931年至1936年间,中国工业成长率平均高达9.3%。虽有内忧外患,中国经济还是得到长足发展,不计东北,全国工业增长率达8%以上,社会经济呈现快速上升趋势。1936年,中国工农业产值达近代以来最高水准,其他各项现代化制度也都粗具雏形。这时期中国电力业年平均增长9.4%;煤矿业为7%;水泥业为9.6%。1927年至1936年间,交通增8.4%至17.1%,工业增5.6%。但是,造就“黄金十年”,主要是靠机制面粉业、纺织业、火柴业这三大行业以两位数水准高速增长,而当时对国家强大更具重大作用的钢铁制造业、机械制造业等发展较慢。实际上,当时中国处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过渡阶段,占中国当时GDP很大比重还是靠庞大农业人口进行农业和手工业,中国现代工业仅占GDP一成左右。
此外,中国当时虽有些许现代工业,但主要还是掌握在外国资本手中,其中日资占很大比重。到1936年时,外国在华工业投资不下29.2亿元,加上铁路和航运业,资本总额约有64.34亿元。其中,日本在中国东北地区投资占有很大比例,如不计东北,大约为28.43亿元。经过1920年代至1930年代大规模投资,外国资本在中国工矿业中已经占据垄断地位,大体控制中国生铁产量95%、钢产量83%、机械采煤量66%、发电量55%。
据统计,1936年全国工矿业(不含东北)中,外国资本高达78.4%, 国家资本和民族资本家资本仅分占5.4 %和 16.2%。1936年,日本投资和货款控制之产量,占铁矿总产量99.2%、生铁产量96.8%(包括东北)。日资煤炭产量29%(英资为23%)。而地区差别也更为明显,工业畸形集中在少数城市,以至在1938年失去武汉后,国统区钢产量仅为战前3%,电力14%,水泥5%,化学1%,棉纱1%,面粉2%。
1934年1月,在中国国民党四届四中全会上,蒋出要将国民经济中心逐渐西移。1935年10月10日,蒋发表国民经济建设运动之文告。11月,国民政府发起“国民经济建设运动”。1936年6月,国民经济建设委员会成立。1936年,中国资本主义发展水平有明显提高,据统计,中国工农业生产总值已增加到306.12亿元,其中工矿业总产值约为106.89亿元,占工农业总产值35%;农业总产值为199.23亿元,占工农业总产值65%。工矿业产值上升,农业产值比重下降,是中国资本主义经济得到发展标志之一。
财政
1928年6、7月间,国民政府宣布与各国本平等互惠原则重订新约,此后一年间,与各国所改订之新约以通商条约和关税自主条约为主。
整顿财政
国民政府财政部长宋子文决定在召开全国财政会议之前,先行召开全国经济会议,企图通过两会来确立财政体制和制定各项财政经济政策。
1928年6月下旬,全国经济会议在上海召开。出席会议约有70人,是中国银行界和工商界头面人物及财经问题专家和学者,约有45人是中央和各省市政府代表。工商界代表中有70%是江苏和浙江籍。会议主要目的是要研究解决国家财政困难之措施与计划。因此,宋子文向会议提出财政部之方案,包括限制军费开支、编制预算、建立强有力中央银行、取消银两制、建立中央造币厂和裁撤厘金等。会议对宋之方案原则上赞成。宋子文提出之财政部理财计划,通过全国经济会议,取得江浙资产阶级支持。
1928年7月上旬,宋在南京召开全国财政会议,主要是全国各省市财政厅长及负责执行财政计划职责之国家与地方官员参加。宋直接提出解决财政困难之方案,归结为两点:一为限制军费开支,二为编制全国预算。
1928年8月,中国国民党召开二届五中全会,宋向全会提出《统一财政确定预算整理税收并实行经济政策财政政策以树立财政基础而利民生建议案》,并说明全国经济、财政两会议所通过之计划。五中全会认为有迅速设立预算委员会之必要,决议应交国民政府即行组织。
1928年,国民政府公布审计法,规定审计职权和审计方式。是年中国海关收入约为关平银8,233.2万两,比1927年增加关平银1,359.7万两。
改革海关行政
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时,海关总税务司一职由易纨士(Edwards)代理。财政部长宋子文对易非常不满。他训令易纨士,“自本年(1928年)一月份起,将逐月收支数目,及还本付息数,每项汇兑率并结存各款数,存何银行,分别列表造册具报,以凭稽核”。
1928年1月,财政部得知芜湖海关英籍税务司贾士(Gards)违背命令,擅放盐斤,并借故恫吓封关,部长宋子文认为是“蔑视政府,滥用职权”,立即决定撤换贾士,另委西班牙籍马悌(Macti)继任。另外训令其他各关税务司:“如有不遵政府命令,越权渎职情事,本部职权所在,决当严予惩处,不稍宽纵。”
1929年1月,任命梅乐和(Maze)为海关总税务司,取代易纨士。
关税自主
1928年7月25日,宋子文与美国驻华公使马慕瑞在北京签订《中美关税新约》,美国第一个同意中国关税自主。10月,宣告关税自主。11月,美国首先承认关税自主,各友邦均赞同,惟日本则极端反对。12月,第一次公布海关进口税则,确定7级进口税率。
1930年2月1日起,国民政府宣布将海关进口税改为征收价值较稳定之金单位。每一个海关金单位值纯金0.1866公毫。从此,中国对庚子赔款及若干外债偿付本息,可直接使用海关税收(关金劵)偿还,无须再用银两折算各国金币还债。国际银价涨跌对中国财政和税收影响因而减少。
1930年底,制定新进口税则,使最高税率由22.5%提高到50%。1931年,废除厘金,中国收回关税自主权:进口税从1929年之4%增至1930年之10%,1934年又达25%费正清编。1933年5月22日,公布国定进口税则,将最高税率提高到80%,遭到日本反对。
中国征收货物统税,在实行关税上力争自主:1928年到1934年,先后和外国政府多次谈判,通过四次关税改革,使海关关税大为提高,显著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大大改善十年建国初期财政紧绌劣势。
金融
建立国家金融机构
1927年10月25日,国民政府制定《中央银行条例》19条,规定“中央银行为特许国家银行,在国内为最高之金融机关,由国家集资经营之”,并设筹备处于上海。1928年10月8日,国民政府修订《中央银行条例》为20条,由国民政府拨款2,000万元。11月1日,中央银行成立,总行设于上海。
1928年,前身为清政府大清银行之中国银行有资本2,000万元,国民政府将其总管理处由北京迁往上海时,即修改其银行条例,将资本额定为2,500万元。新增之500万元就是强加入之“官股”。交通银行有资本1,000万元,国民政府将其总行由北京迁往上海时,即颁布该银行条例,将资本额定为1,200万元。交易银行原有资本1,000万元,新增之200万元也是强加入之“官股”。实际上,国民政府只交100万元。中央银行之设立,取销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在北京政府统治时期曾经享有代理国库之特权。国民政府国家资本渗透到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
1933年,为挽救国民政府财政窘迫之情况下,孔祥熙受命接任中央银行总裁及财政部长。
1935年初,孔开始面临新财政危机,美国白银政策威胁孔所施行之赤字财政政策。在此情形下,中国银行总经理张公权反对孔之赤字财政政策,且在财政危急时,中国银行与交通银行联合拒绝以财力支援孔,使孔很恼怒。
1935年3月23日,孔突然宣布,政府将要对中国银行与交通银行实行管制,要求两行增发股票,要把两行之控制权交给政府。配合索取控制权,国民政府同时发行1亿元以关税为担保之金融公债,作为购买新股资金。起初,孔企图使中国银行资本股额变为国家资本占30万股,私人资本占20万股,每股100元,但江浙资本集团反对。经过讨价还价,最后是国家与私人资本各占20万股,使资本总额达到4000万元。在向中国银行与交通银行强行增资同时,孔宣布由宋子文接任中国银行董事长和总经理(后来为拉拢江浙资本集团,宋子文只任董事长,总经理由江浙资本集团之宋汉章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