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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银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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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银行业协会2001年6月6日,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主管,14家在渝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式发起成立重庆银行业协会[1],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等职能。

目录

机构简介

2004年主管单位由人行改为原重庆银监局,现为重庆银保监局。2009年7月27日根据原中国银监会有关文件精神,重庆银行业协会更名为重庆市银行业协会。

经过21年的发展,协会紧跟国家改革发展步伐,协会从最初的14个会员发展到111个。协会会员[2]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均按照章程的规定和要求按时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等工作,切实履行章程规定的职能。协会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等组织健全。理事会现有理事19名,监事会由监事长和2名监事共3人组成,经民主选举产生。协会会长1名、专职副会长1名、副会长2名在理事中选举产生。

下设部门

协会下设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现有专职工作人员30人,秘书处内设办公室、自律部、维权部、教育培训部等部门,另发起成立重庆银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银行业消费者投诉纠纷调解中心)。协会根据行业性质和实际工作需要,现设有法律合规、零售业务、文明规范服务、利率自律、人力资源、信息科技、安全保卫、银团贷款、消费者权益保护、绿色金融、宣传工作等11个专业委员会以及外资银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清廉金融文化建设等4个工作委员会。在制定行业有关业务规范、公约及实施细则、业务制度、信息沟通、业务协调、调查研究、培训教育、会员权益维护等方面发挥作用。被重庆市民政局于2013年、2018年两次评为AAAAA社会组织。

重庆市银行业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重庆市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Chongqing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CQB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渝银行业金融企业(机构)自愿组成的,经重庆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是重庆市银行业自律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党章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重庆银行业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提高重庆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促进重庆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四条 本协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以下简称重庆银保监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并以单位会员身份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同时接受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 本协会注册地为:中国重庆。办公住所为: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7号金融中心A座30楼。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重庆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重庆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配合职能部门制定本行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业从业人员相关认证资格考试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报告重庆银保监局;

(六)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报告重庆银保监局,并做好重庆银保监局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及其实施细则,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参与重庆银保监局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重庆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三)向重庆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重庆银保监局反映涉及重庆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重庆银行业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第八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重庆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重庆银保监局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实施重庆银行业舆情监测、引导及应对机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维护重庆银行业声誉。

第九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组织开展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境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组织开展与重庆证券业、保险业,以及融资担保、小贷等行业协会的交流;

(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

(五)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重庆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和会员交办、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二条 拥护本协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经重庆银保监局或报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市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四)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依法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合作的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专业服务机构;

(五)符合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入会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以及依法登记文件的复印件、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简历、协会要求的其他资料等。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法定住所,声明承认本章程并参加协会活动;

(二)协会应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单位的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逾期未做答复视同接受申请;

(三)受理申请后,经协会理事会审查同意后,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向申请单位颁发会员证书,申请单位即取得协会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并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协会各项活动并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通过本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五)对本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要求本协会为其保守商业机密;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关心、支持本协会工作,参加本协会各项活动,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承担或协助完成本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本协会的有关询问和调查,并提供本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时受阻的,有权向协会监事会反映。

第十七条 会员应委派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出席会员大会。如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负责人出席。

第十八条 本协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单位须在15日内书面通知协会,以作相应变更记录。

第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协会秘书处发函确认后,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协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

(五)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协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二十二条 会员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义务,或违反协会根据本章程制定的有关准则,经劝告育仍不纠正的,根据情节轻重可进行下列处理:

(一)对不履行义务,或违反协会有关制度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

(二)对不履行义务,或违反协会有关制度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对不履行义务,或违反协会有关制度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行使会员权利1至6个月;

(四)对不履行义务,或违反协会有关制度情节极其严重的取消会员资格。

受到上述处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理事会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实行联络员制度。各会员单位办公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联络员代表会员负责沟通、协调等日常工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