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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銀行業協會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重慶市銀行業協會2001年6月6日,經重慶市民政局批准,由中國人民銀行重慶營業管理部主管,14家在渝銀行業金融機構正式發起成立重慶銀行業協會[1],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等職能。

目錄

機構簡介

2004年主管單位由人行改為原重慶銀監局,現為重慶銀保監局。2009年7月27日根據原中國銀監會有關文件精神,重慶銀行業協會更名為重慶市銀行業協會。

經過21年的發展,協會緊跟國家改革發展步伐,協會從最初的14個會員發展到111個。協會會員[2]大會作為最高權力機構,均按照章程的規定和要求按時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等工作,切實履行章程規定的職能。協會理事會、監事會、秘書處等組織健全。理事會現有理事19名,監事會由監事長和2名監事共3人組成,經民主選舉產生。協會會長1名、專職副會長1名、副會長2名在理事中選舉產生。

下設部門

協會下設秘書處,為常設辦事機構。現有專職工作人員30人,秘書處內設辦公室、自律部、維權部、教育培訓部等部門,另發起成立重慶銀行業人民調解委員會(銀行業消費者投訴糾紛調解中心)。協會根據行業性質和實際工作需要,現設有法律合規、零售業務、文明規範服務、利率自律、人力資源、信息科技、安全保衛、銀團貸款、消費者權益保護、綠色金融、宣傳工作等11個專業委員會以及外資銀行、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清廉金融文化建設等4個工作委員會。在制定行業有關業務規範、公約及實施細則、業務制度、信息溝通、業務協調、調查研究、培訓教育、會員權益維護等方面發揮作用。被重慶市民政局於2013年、2018年兩次評為AAAAA社會組織。

重慶市銀行業協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重慶市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Chongqing Banking Association,縮寫為CQB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在渝銀行業金融企業(機構)自願組成的,經重慶市民政局登記註冊的非營利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是重慶市銀行業自律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黨章的規定,設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以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為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銀行業協會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規,認真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維護重慶銀行業合法權益和市場秩序,提高重慶銀行業從業人員素質,促進重慶銀行業的健康發展。

本會支持黨的統一戰線和民族宗教工作開展,加強意識形態等領域風險防控,避免重大風險發生。

第四條 本協會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重慶市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以下簡稱重慶銀保監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並以單位會員身份加入中國銀行業協會,同時接受中國銀行業協會的業務指導和協調。

第五條 本協會註冊地為:中國重慶。辦公住所為:重慶市江北區江北城西大街27號金融中心A座30樓。

第二章 職 責

第六條 本協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及其實施細則,建立自律公約執行情況檢查和披露制度,受理會員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投訴,採取自律懲戒措施,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依據章程或行規行約,組織制定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推動實施並監督會員執行,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三)建立健全重慶銀行業誠信制度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加強誠信監督,協助推進重慶銀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四)配合職能部門制定本行業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對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組織銀行業從業人員相關認證資格考試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五)對於違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管理制度等致使行業利益受損的會員,可按有關規定實施自律性處罰,並及時報告重慶銀保監局;

(六)對涉嫌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違法違規的投訴件和發現的業內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及時報告重慶銀保監局,並做好重慶銀保監局批轉投訴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七條 本協會履行下列行業維權職責:

(一)組織會員制定維權公約及其實施細則,通過開展區域信用環境評級,發布誠實守信客戶或違約客戶名單,實施行業聯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種侵權行為,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二)參與重慶銀保監局等部門組織的有關銀行業改革發展以及與行業權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重慶銀行業有關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三)向重慶市政府有關部門和重慶銀保監局反映涉及重慶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問題,建立與有關部門的溝通機制,爭取有利於重慶銀行業健康發展的外部環境;

(四)組織會員開展行業維權調查,及時向會員進行風險提示,促進會員加強債權維護和風險管理。

第八條 本協會履行下列行業協調職責:

(一)接受會員委託,協調與重慶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之間的關係,協助重慶銀保監局等部門落實有關政策、措施;

(二)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建立和完善行業內部爭議調解處理機制,公正、合理解決各種矛盾,營造良好的業內環境;

(三)協調會員與社會公眾的關係,加強會員與社會公眾的溝通,維護會員與客戶的合法權益;

(四)加強同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繫,制定實施重慶銀行業輿情監測、引導及應對機制,正確引導社會輿論,自覺接受輿論監督,維護重慶銀行業聲譽。

第九條 本協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一)建立會員間信息溝通機制,組織開展會員間的業務、技術、信息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二)組織開展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境外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銀行業協會間的交流與合作;

(三)組織開展與重慶證券業、保險業,以及融資擔保、小貸等行業協會的交流;

(四)發揮行業整體宣傳功能,協調、組織會員共同開展新業務、新政策的宣傳和諮詢活動,大力普及金融知識,提高公眾的金融意識和風險意識;

(五)組織開展業務競技活動,增進會員間的了解和友誼,培育健康向上的行業文化。

第十條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或重慶銀保監局等有關部門和會員交辦、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一條 本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十二條 擁護本協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協會:

(一)擁護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三)經重慶銀保監局或報經中國銀保監會批准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市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四)經相關監管機構批准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依法與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相關業務合作的其他類型金融機構,以及銀行業專業服務機構;

(五)符合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入會申請材料包括:申請書以及依法登記文件的複印件、相關業務主管部門頒發的業務經營許可證等證件的複印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簡歷、協會要求的其他資料等。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單位的名稱、法定住所,聲明承認本章程並參加協會活動;

(二)協會應在收到申請單位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決定是否接受申請單位的申請,並書面通知申請單位。逾期未做答覆視同接受申請;

(三)受理申請後,經協會理事會審查同意後,由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向申請單位頒發會員證書,申請單位即取得協會會員資格。

第十四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並行使審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要求本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三)參加本協會各項活動並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通過本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

(五)對本協會工作進行監督,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要求本協會為其保守商業機密;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五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的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關心、支持本協會工作,參加本協會各項活動,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承擔或協助完成本協會委派的各項任務,接受本協會的有關詢問和調查,並提供本協會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資料;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六條 會員在行使本章程規定的會員權利時受阻的,有權向協會監事會反映。

第十七條 會員應委派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出席會員大會。如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負責人出席。

第十八條 本協會統一編制會員名錄。會員名錄中所填事項發生變更時,會員單位須在15日內書面通知協會,以作相應變更記錄。

第十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協會秘書處發函確認後,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1年不按規定繳納會費;

(二)1年不按要求參加協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違反本章程規定,被取消會員資格;

(五)會員法人資格依法終止。

第二十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協會。

第二十一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協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會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第二十二條 會員不履行本章程規定的義務,或違反協會根據本章程制定的有關準則,經勸告育仍不糾正的,根據情節輕重可進行下列處理:

(一)對不履行義務,或違反協會有關制度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

(二)對不履行義務,或違反協會有關制度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

(三)對不履行義務,或違反協會有關制度情節嚴重的給予暫停行使會員權利1至6個月;

(四)對不履行義務,或違反協會有關制度情節極其嚴重的取消會員資格。

受到上述處理的會員有權向理事會申請複議,也可直接向會員大會申請裁決。理事會收到複議申請後應做出答覆,會員對答覆不服的,可向會員大會申請裁決。會員大會裁決為最終裁決。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實行聯絡員制度。各會員單位辦公室負責人擔任聯絡員。聯絡員代表會員負責溝通、協調等日常工作。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