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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性是行為主體按自己意願行事的動機、能力或特性,是一個哲學政治學倫理學法學等多個學科領域都涉及的一個論題,不同的論域賦予了這一論題不盡相同的內涵。「行為主體」包括:生物個體、群體組織等;「按自己意願行事」包括:自由表達意志,獨立做出決定,自行推進行動的進程等。

目錄

國家自主

國家自主性本質

表示自主性的Autonomy源於古希臘詞autos和nomos,字面意思是自我統治、自我支配、自我管理、自我主宰。第一次被古希臘人使用時,是指依附於大國的小城邦管理自己城邦內部事務的權力。因此,國家自主性是把國家視作一個權力主體,其自主性就體現在,通過國家的行動實現對公共利益的追求和維護[1]

結構要素

國家自主性的結構要素是國家的行動和能力的體現,即國家能力。國家能力主要包括汲取能力、控制能力、合法化能力[2]、創新能力。它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兩個層次。

控制能力

國家的控制能力包括政治經濟兩個方面。

國家的政治控制能力以國家的監獄、法庭軍隊等暴力基礎為基礎,以法律和政策為輔助手段,實現國家內外的秩序的穩定。有學者將國家的暴力進行了概括:「一是戰爭組織能力可否消除國外威脅,二是國家能力可否消除國內威脅,三是防止能力可否消除組織內部威脅。」隨着現代政治的演進,在國家的控制能力中,赤裸裸的暴力控制形式越來越少見,更多是以法律、規範、政策的形式出現的,這也表明國家的政治控制能力的形式也越來越來精巧。

國家的經濟控制能力主要體現在國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能力上,通過對產權的界定和資源的優化配置,實現為社會提供更好的諸如穩定的宏觀經濟環境、公共基礎設施國防等公共產品的目的。實現國家的經濟控制能力最關鍵的是合理確定公共權力對經濟領域的邊界,以實現有限性和有效性的統一。

合法能力

國家合法化能力指國家的形成一種有效信仰價值體系的能力,它用來解決國家秩序是否和為什麼應該獲得其成員的忠誠的問題。這裡的合法性是指「一種特徵,這種特徵不是來自正式的法律和法令,而是自於有關規範所判定的、下屬據以給予積極支持的社會認可」。在國家合法化的能力中,意識形態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在傳統政治上中,國家通過靈活的意識形態來塑造國家的合法性,引導人們形成對國家忠誠的信仰體系,以此來實現國家的合法化能力。現代政治體系中,由於世俗化的趨勢日益明顯,合法化更多的要依靠國家的實際表現和績效,美國學者李普塞特對此有深刻的論述。所以,現代國家的合法化能力需要引進更多的世俗化因素。

創新能力

國家的創新能力包括制度和技術創新能力

制度創新能力指國家面對社會內部或外部挑戰時,所進行的制度改革和創造的能力。制度包括正式和非正式的規則和約束。技術創新能力是指國家根據人類科技的新趨勢和可持續發展需要,在技術領域進行的改革和創造能力。在人類政治發展的歷史進程中,每一次實現大的進步和跨越,無不是制度和技術創新的結果。相比較而言,制度創新能力比技術創新能力更具有根本意義,技術創新的產生和轉化都與制度創新密切相關。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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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