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十五條修正案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五修正案(Fifteenth Amendment to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禁止联邦或州政府根据公民的种族、肤色或以前曾是奴隶而限制其选举权。这条修正案于1870年2月3日通过,是三条重建修正案的最后一条。
在南北战争的最后几年和随之而来的重建时期,联邦国会反复就数百万原黑人奴隶的权利问题进行辩论。到了1869年时已经通过宪法修正案废除了奴隶制并提供公民权和平等的法律保护。但1868年的美国总统选举中尤利西斯·辛普森·格兰特仅以微弱优势取胜,这让大部分共和党人相信保护男性黑人选民的投票权对于党派的将来是非常重要的。联邦国会在否决了一些更为彻底的选举权修正案草案后,于1869年2月26日提出了一条折衷的修正案,其中禁止以种族、肤色或曾是奴隶而限制投票权。该修正案经过艰苦的批准战后得以幸存,于1870年3月30日正式生效,是美国内战后通过的三条宪法修正案之一,它赋予所有肤色的人选举权。
联邦最高法院在19世纪末的裁决中较为狭隘地解读此修正案,到了1910年,南方州的大部分黑人选民面临着人头税和读写测试|literacy test的阻碍,而白人选民则可以通过祖父條款获得豁免。系统性的白人初选和诸如三K党[1] 之类群体的暴力报复也压制了黑人对选举的参与。进入20世纪后,法庭开始以更宽泛的角度来解读该修正案,先是于1915年的圭因诉美国案|Guinn v. United States中击倒了祖父条款,后又在1927至1953年通过“德克萨斯初选案件”拆除了白人初选系统。之后通过的第二十四条修正案禁止以是否缴纳人头税而限制公民在联邦选举中的投票资格,而1966年的哈珀诉弗吉尼亚州选举委员会案|Harper v. Virginia State Board of Elections则进一步禁止以是否缴纳人头税而限制公民在州选举中的投票资格。这些措施大幅增加了黑人对美国政治制度的参与程度。
目录
制订和通过
背景
在南北战争的最后几年和随之而来的重建时期,联邦国会反复就数百万通过1863年解放奴隸宣言和1865年第十三条修正案获得自由的前黑人奴隶的权利问题进行辩论,后者正式废除了奴隶制。然而随着第十三条修正案在国会通过,共和党逐渐开始担心国会中被民主党主控的南方州议员席位将大幅增长,因为这些州原本大都有较大数量的黑奴。根据原本宪法第一条中的五分之三妥协,每名黑奴按五分之三个自由人计算,而在第十三条修正案通过后,所有黑奴都成了自由公民,所以无论获得自由的黑人是否会投票,根据各州人口数分配的联邦众议院议席都将出现戏剧性的增长。共和党希望通过吸纳和保护新增黑人选民的选票来抵消民主党的增长。
1865年,国会通过了将在之后成为《1866年民权法案|Civil Rights Act of 1866》的提案,确保一个人的种族、肤色或之前是否曾是奴隶及受到强制劳役不会成为其能否获得公民权的先决条件。该法案还保证法律上的利益均等,这直接打击了内战后南方多个州所通过的黑人法令。黑人法令试图通过其他的一些方式,表面看来并未恢复奴隶制,但实际效果却在许多方面导致黑人回到以前身为奴隶时的处境中。如限制其运动,迫使他们签订整年时长的劳役合同,禁止他们拥有枪支,以及阻止他们到法院起诉或作证等。但是,《1866年民权法案》受到了安德鲁·约翰逊的否决,他是一位毫不妥协的白人至上主义者。1866年4月,国会通过投票推翻了总统的否决,法案正式成为法律,并且这一推翻也增强了共和党的信心,决心给黑人权利增加宪法级别的保障,而非依靠难以长久的政治多数优势。同月,国会提出了第十四条修正案,其中保证任何种族的人都拥有公民权和平等的法律保护。经过一番苦战,该修正案于1868年7月28日通过。
第十四条修正案并没有保证黑人公民的选举权,而一些州则可以通过文化知识方面的限制来基于种族剥夺其投票权。修正案通过这年,只有8个北方州允许黑人投票。而在南方,黑人只有在北方占领军队的干预下才能参与多个领域的投票。
虽然早在战争结束前,激进派共和党人|Radical Republican就曾提出要让黑人享有与白人同等的法律地位,但该党还是拒绝将这一议题在1868年共和党全国大会|1868 Republican National Convention上进行探讨。然而到了1868年美国总统选举|United States presidential election, 1868时,共和党候选人尤利西斯·辛普森·格兰特仅以微弱优势取胜,并且这还部分是因为该党获得了一些黑人选票,这让许多共和党人相信,如果要在将来的选举中继续获得胜利,那么黑人选举权将是必不可少的。
提出
由于预计国会中民主党议员的人数将明显增加,共和党于是趁新议员任期还未开始的第40届联邦国会|40th United States Congress跛鸭会|lame duck session期间通过了一条旨在保护黑人选举权的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修正案的主要起草者,俄亥俄州联邦众议员约翰·宾汉姆|John Bingham推动了一个有关限制选举权方面范围广泛的禁令,但是他提出的禁止基于“种族、肤色、出生地、财产、教育程度或宗教信仰”来限制选举权的方案由于涉及范围太宽而受到否决。另一项特别提出禁止读写测试的提案也被否决。当时部分北方州的议员持本土主义观念,希望可以保留禁止外国出生公民的投票权,来自西部州的议员也有同样看法,这些州都禁止美籍华人参加选举投票。南方和北部的共和党人还希望可以继续剥夺南方那些支持美利堅聯盟國人们的投票权,所以他们担心一个一刀切的修正案将会让这些人重新享有选举权。
最后,参议两院提出了修正案的最终稿,其中只禁止基于“种族、肤色或曾被强迫服劳役”来剥夺和限制选民的投票权,希望能以此获得最多的支持。修正案中没有提及人头税或其他限制投票的方法,也没有保证黑人可以当选。这一妥协提案于1869年2月25日在联邦众议院通过,次日在联邦参议院通过。
修正案在众议院的投票结果是144票赞成,44票反对,有35人没有投票。这一次投票中党派对抗径野分明,没有任何一位民主党议员投票支持,仅有3位共和党议员投了反对票。参议院的投票结果是39票支持,13票反对,14人未投票。包括马萨诸塞州联邦参议员查尔斯·萨姆纳|Charles Sumner在内的激进派选择弃权,因为修正案中没有禁止人头税和读写测试。
批准
虽然宪法修正案的许多提议都已在国会的委员会中进行协商,但根据宪法第五条的规定,最终定稿在两院都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后,还需要四分之三的州通过才能生效。这其中后者又是一个更为重大的关卡,历史学家威廉·吉莱特(William Gillette)描绘这一过程“艰难繁杂,不到最后生死难判。”
对国会通过修正案的一个反对意见源头就是女性选举权运动,早在内战前和内战期间,该运动就与廢奴主義运动结成了统一战线。然而之后通过的第十四条修正案却在第二款中仅明确保护了男性公民的权利,黑人和女性的权利也就此脱节。随着第十五条修正案的提出,其中又只是在选举法律中禁止种族歧视而非性别歧视,问题到此就变得尖锐起来。经过激烈的辩论,在全国占有领导地位的主张扩大参政权组织美国平等权利协会|American Equal Rights Association分裂成了两个相互对立的组织:以苏珊·安东尼和伊丽莎白·卡迪·斯坦顿|Elizabeth Cady Stanton为首的全国妇女选举权协会|National Woman Suffrage Association反对第十五条修正案,而以露西·斯通和亨利·布朗·布莱克韦尔|Henry Browne Blackwell领头的美国妇女选举权协会|American Woman Suffrage Association则表示支持。这两个组织之后一直保持分裂状态直至1890年代。
1869年3月1日,内华达州率先批准了修正案。新英格兰各州和大部分中西部的州也在修正案提出后不久予以批准。南方州仍然由激进的重建政府控制,如北卡罗莱纳州也迅速批准了修正案。新当选的共和党总统尤利西斯·辛普森·格兰特对修正案表示强烈支持,他私下请求内布拉斯加州州长召开特别立法会议加速进程,确保该州给予批准。从1869年4月到12月,联邦国会通过重建法案规定,弗吉尼亚州、密西西比州、德克萨斯州和乔治亚州如果要恢复国会席位,必须先批准这条修正案,4个州也全都照办了。
修正案批准在印第安纳州和俄亥俄州所进行的争斗特别激烈,两州之后分别于1869年5月和1870年1月批准了修正案。原本已于1869年4月4日批准修正案的纽约州忽然在1870年1月5日撤消其批准。但到了1870年2月,艾奥瓦州、乔治亚州、内布拉斯加州和德克萨斯州都批准了修正案,使批准的州总数达到29个,比所需的四分之三(28个)还多了一个,所以纽约州的撤消也就对结果没有了影响,没有任何法院针对这一撤消出现过诉讼,该州于一个多世纪后的1970年3月30日重新批准了这条修正案。最初批准修正案的州如下:
- 内华达州(1869年3月1日)
- 西維吉尼亞州(1869年3月3日)
- 伊利诺伊州(1869年3月5日)
- 路易斯安那州 (1869年3月5日)
- 密歇根州(1869年3月5日)
- 北卡罗来纳州(1869年3月5日)
- 威斯康辛州(1869年3月5日)
- 缅因州(1869年3月11日)
- 麻薩諸塞州(1869年3月12日)
- 阿肯色州(1869年3月15日)
- 南卡罗来纳州(1869年3月15日)
- 宾夕法尼亚州(1869年3月25日)
- 纽约州(1869年4月14日,后在1870年1月5日撤消批准,之后再于1870年3月30日重新批准)
- 印第安纳州(1869年5月14日)
- 康乃狄克州(1869年5月19日)
- 佛罗里达州(1869年7月14日)
- 新罕布什尔州(1869年7月1日)
- 弗吉尼亚州(1869年10月8日)
- 佛蒙特州(1869年10月20日)
- 亚拉巴马州(1869年11月16日)
- 密蘇里州(1870年1月7日)
- 明尼蘇達州(1870年1月13日)
- 密西西比州(1870年1月17日)
- 羅德島州(1870年1月18日)
- 堪薩斯州(1870年1月19日)
- 俄亥俄州(1870年1月27日)
- 乔治亚州(1870年2月2日)
- 艾奥瓦州(1870年2月3日)
- 內布拉斯加州(1870年2月17日)
- 德克萨斯州(1870年2月18日)
1870年3月30日,国务卿汉密尔顿·菲什正式确认修正案已经通过并生效。之后还有以下州也批准了修正案:
- 新泽西州(1871年2月15日)
- 特拉华州(1901年2月12日)
- 俄勒冈州(1959年2月24日)
- 加利福尼亚州(1962年4月3日)
- 马里兰州(1973年5月7日)
- 肯塔基州(1976年3月18日)
- 田纳西州(1997年4月8日)
黑人社区和废奴主义者团体普遍因修正案的通过而举行了庆祝活动,许多废奴主义者团体认为目标已经达成,黑人的权利已经获得保障,因此自行予以解散。格兰特总统称这条修正案“完成了最伟大的民事变革,构成了整个国家恢复生机后最为重要的事件”。许多共和党人觉得有了这条修正案的通过,非裔美国人已经不再需要联邦的保护;之后将成为总统的众议员詹姆斯·艾布拉姆·加菲尔德表示,这条修正案的通过“赋予了非洲种族照顾自己命运的能力,让他们可以从此掌握自己的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