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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銀行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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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銀行業協會前身為福建省銀行業同業公會,成立於1998年,2005年1月更名為福建省銀行業協會(Fujian Banking Association,縮寫FJBA)。協會是由設在福建省轄內(不含廈門市,下同)的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自願組成、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銀行業自律組織,福建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的非營利性[1]社會團體法人。協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福建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業務主管單位福建銀保監局的業務指導。

目錄

會員單位

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現有106家單位會員和3位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包括3家政策性銀行、6家大型商業銀行、14家股份制商業銀行、5家城市商業銀行、5家外資銀行、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2家財務公司、49家村鎮銀行、福建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中國銀聯福建分公司、興業國際信託有限公司、15家地市(縣)銀行業協會。

協會宗旨

協會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經濟金融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社團登記管理條例》,適應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需要,認真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督促會員自律,維護行業利益,提高從業人員素質,保護銀行消費者權益,加強行業交流宣傳,為會員提供服務,營造良好的市場秩序和平等的競爭環境,促進銀行業穩健發展。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協會設立理事會和監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本屆理事會(第七屆理事會)由17名理事組成,本屆監事會(第七屆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協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專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

協會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為協會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現有綜合、自律、維權、宣傳培訓和專業委員會工作辦公室等五個部門。協會有法律維權、個人理財、銀行卡、銀團貸款、小微三農、自律、資產管理公司、村鎮銀行和綠色金融服務等九個專業(工作)委員會。

協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福建省銀行業協會 (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Fujian Banking Association,縮寫為FJBA 。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設在福建省轄內(不含廈門市,下同)的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自願組成、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銀行業自律組織,福建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福建省。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經濟金融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社團登記管理條例》,適應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需要,認真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督促會員自律,維護行業利益,提高從業人員素質,保護銀行消費者權益,加強行業交流宣傳,為會員提供服務,營造良好的市場秩序和平等的競爭環境,促進銀行業穩健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福建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業務主管單位福建銀保監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專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是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湖東路190號中銀大廈19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為經驗交流、行業協調、行業維權、誠信監管、風險管理、信譽評級、諮詢服務、會員培訓、刊物宣傳。

(一)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及其實施細則,建立自律公約執行情況檢查和披露制度,採取自律懲戒措施,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依據章程或行規行約,組織制定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推動實施並監督會員執行,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三)建立健全銀行業誠信制度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2]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加強誠信監督,協助推進銀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四)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對銀行業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根據授權組織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和相關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五)對於違反本會章程、自律公約、管理制度等致使行業利益受損的會員,按有關規定實施自律性處罰,並及時告知福建銀保監局;對涉嫌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違法違規的投訴件和發現的業內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及時報告福建銀保監局。

(六)組織會員制定維權公約,通過開展區域信用環境評級,發布誠實守信客戶或違約客戶名單,實施行業聯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種侵權行為,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

(七)組織會員開展行業維權調查,及時向會員進行風險提示,促進會員加強債權維護和風險管理;

(八)參與銀行保險監管等部門組織的有關銀行業改革發展以及與行業權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銀行業有關政策、法規和行業規範等方面的建議。

(九)接受會員委託,協調與政府相關部門之間的關係,協助銀行保險監管部門落實有關政策、措施。

(十)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以及會員與社會公眾的關係,建立和完善行業內部爭議調解處理機制和金融消費者權益協調溝通機制,公正、合理解決各種矛盾爭端,營造良好的業內環境。

(十一)加強同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繫,制定突發事件新聞處理機制,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維護銀行業聲譽。

(十二)組織開展與其他行業協會以及境內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交流與合作。

(十三)建立會員間信息溝通機制,組織開展會員間的業務、技術、信息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十四)發揮行業整體宣傳功能,協調、組織會員共同開展新業務、新政策以及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普惠金融等方面的宣傳和諮詢活動,大力普及金融知識,提高公眾的金融意識。

(十五)組織開展業務競技和交流活動,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增進會員間的了解和友誼,培育健康向上的行業文化。

(十六)受理會員單位的投訴。

(十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或有關部門和會員委託、交辦的其他事項。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一)單位會員。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1.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2.經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福建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

3.在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福建轄內地市級銀行業協會;

4.經理事會審查同意入會的其他與銀行業聯繫密切的機構;

5.符合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二)個人會員。由業務主管單位推薦。

第十條 單位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入會申請材料包括:申請書以及依法登記文件的複印件、相關業務主管部門頒發的業務經營許可證等證件的複印件、法定代表人簡歷、本會要求的其他資料等。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單位的名稱、法定住所,聲明承認本章程並參加協會活動。

(二)本會應在收到申請單位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決定是否接受申請單位的申請,並書面通知申請單位。逾期未做答覆視同接受申請。

(三)經理事會審查同意,由理事會授權本會秘書處予

以公告。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並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要求本會為其保守商業機密;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經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公約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個人會員不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服從本會依據章程及自律公約有關條款給予的處理,並作出改進;

(七)經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以及行業自律公約的行為,本會根據情節輕重可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取消會員資格。

受到上述處分的會員有權向理事會申請複議,也可直接向會員大會申請裁決。理事會收到複議申請後應做出答覆,會員對答覆不服的,可向會員大會申請裁決。會員大會裁決為最終裁決。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單位會員還應付清一切應繳納費用。完成退會手續後,由協會發出退會通知,其會員資格終止。

會員退會,不得提出任何財產要求。

會員在退會前從事的行為,在退會後六個月內仍受本章程約束,按照本章程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責任。

第十五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單位會員1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1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單位會員法人資格依法終止。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取消會員資格,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七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