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體育舞蹈協會
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倡導和踐行「富強、民主、文明、和諧」;「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1]。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誠實守信、恪守非贏利原則、及時披露信息。單位設立的目的是:團結全市體育舞蹈工作者、支持者和參加者,積極貫徹黨的體育方針政策,認真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開展全市群眾性舞蹈,增強人民體質,豐富人民群眾業餘文化生活,同時培養和造就舞蹈優秀人才,不斷提高我市舞蹈水平。投入人承諾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本團體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本團體的住所: 成都市金牛區人民北路街道花圃北路9號城北體育館三樓309室,郵政編碼:610036。
業務範圍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進行體育舞蹈調查,政策與理論研究,定期向市政府和有關部門提交有關體育舞蹈的調查報告,全面反應體育舞蹈存在的發展情況、存在的問題及建議,協助政府做好社會管理。
(二) 協調體育舞蹈協會內外的關係,促進對內對外橫向經濟聯繫和理論交流;加強同行業合作,促進會員間信息交流與合作。
(三)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開展有關體育舞蹈標準的制定、資質審核、市場准入資格認證、人員培訓、項目論證、創優達標考評等工作,接受政府主管部門授權或委託的其它工作。
(四) 調解內部糾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密切協會與政府、協會與會員和協會與社會的和諧關係。
(五)擴大舞蹈會員人口,不斷提升會員單位及會員的幸福指數,定期舉辦會員之間的各種舞蹈競賽活動和技術等級考核,將技術等級考核的結果作為競賽、培訓分組的依據。
(六)組織開展體育舞蹈業餘訓練、選拔、發現和培養該項運動的優秀後備人才;
(七)選拔、培養、考核、評定裁判員,並按程序向有關部門申報、晉級、推薦和選派裁判員參加各級競賽的裁判工作;
(八)社會教學點的教練上崗資格的認定;
(九)努力開發舞蹈體育產業,積極籌集資金開展體育舞蹈活動;
(十)加強橫向聯繫,與其它同類社團的協作,推廣市內外的先進經驗;
(十一)表彰市內開展舞蹈活動的先進單位和個人。
會員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發展為會員和擔任協會職務: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在民間組織擔任主要負責人期間該組織被撤銷登記的,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間組織負責人或參與非法民間組織,其骨幹人員,自該組織被取締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國公民;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和理事長、監事長、副理事長,通過對秘書長、其它執行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負責人的任命和罷免;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本會選舉實行差額無記名投票方式。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後報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等負責人,通過對秘書長和其它分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負責人的任命或罷免;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其它執行 機構副職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本團體的理事長、監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其它執行機構負責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監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本團體理事長、監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其它執行機構負責人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事前經成都市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批准同意後,方可參加選舉。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其它執行機構負責人每屆任期5年。正理事長、監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其它執行機構負責人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本團體副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團體秘書長、其它執行機構負責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本機構長遠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 主持本機構開展日常工作,協調機構內部事宜和對外交流;
(三)向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提名本機構副職人選,交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任命和罷免;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本會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 3 (奇數)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最長不超過兩屆。
監事在單位會員、個人會員、社團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協會理事、常務理事、協會負責人和分支機構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並向成都市民政局報告;
(二)對本單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負責人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並向成都市民政局報告;
(三)當本單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理事長及社團其它負責人的行為損害本協會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並向成都市民政局報告;
(四)監事會每年就本單位民主制度建設、自律誠信建設、財務資金管理及本章程第25條所列事項執行情況等的監督以書面報告的形式報成都市民政局。
監事列席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和協會重要行政會議。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本單位職工中黨員人數達到3人以上的,在報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後建立黨的基層組織,行使下列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決定。
(二)引導和監督社會組織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促進社會組織健康發展。
(三)支持社會組織及其負責人按照章程開展工作。
(四)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做好黨員的教育管理工作和發展黨員工作,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宣傳黨的主張、貫徹黨的決定、領導基層治理、團結動員群眾、推動改革發展。
(五)領導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維護各方合法權益,團結凝聚職工群眾,建立和諧勞動關係;
(六)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七)完成上級黨組織交辦的其它工作。
本單位建立重大活動請示報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項,須事前(中、後)向成都市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報告:
(一)接受境(內)外捐贈資助的;
(二)發生突發事件、事故、問題的;
(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的事項的;
(四)被政府相關部門通報、查處、處罰的;
(五)組織、舉辦跨區域性的學術交流、研討會、論壇活動、推介、展覽的;
(六)組織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會換屆;
(八)其它需要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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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24字,一看就懂!,搜狐,2021-09-06 1
- ↑ 理事會及各崗位職責,豆丁網,2021-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