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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企事业人员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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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企事业人员管理中心根据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原63集团军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及安置机构编制的通知》(晋编字[2007]39号)和管理局党委2007年9月29日会议决定,设立山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企事业人员管理中心,正处级建制,为管理局直属全额预算事业单位。法人代表[1]:樊江。

目录

主要职责

负责管理安置原63集团军移交的企、事业人员;负责行政办公中心机关大院的运行保障服务和管理,房地产管理,园林绿化和交通、卫生、安全保卫工作。

工作任务

具体工作任务是:1、承办接收人员的安置、管理及工资、“五险一金”等;2、负责行政中心机关大院的日常维护、运行管理和相关费用的预算、申报、收缴;3、负责行政中心机关大院住户搬迁(包括废弃建筑拆除);4、负责行政中心机关大院的园林绿化、养护和管理;5、负责行政中心机关大院住户水电气暖等其他管理费用的收缴;6、负责行政办公中心机关大院的综合治理,负责驻训武警和驻地派出所的协调联系;7、承办局党委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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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机关事务局),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职责,承担省直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职责。

(三)加强省直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国家关于机关事务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机关事务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省直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拟定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省内公务接待工作。

(三)组织拟定省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后勤服务单位业务工作。

(四)负责省人大、省人民政府、省政协重要的国内公务接待服务工作,配合省委有关部门做好省委重要的国内公务接待服务工作;承办全省有关大型会议、重要活动的生活接待和后勤保障工作。

(五)负责编制、审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基本建设计划、规划、投资分配;组织实施部分基建项目。

(六)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工作,制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负责行政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审核、计划编制、建设监管;负责办公用房和办公区建设的规划编制、权属登记、使用调配。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单位用地管理工作。

(七)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定省直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住房保障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中住宅区的建设和物业管理工作。按规定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2]的有关工作;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机构调整、撤销、合并后财产管理的相关工作和房地产管理工作。

(九)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负责省直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机关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

(十)负责山西省行政办公中心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十一)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机关事务局设9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一)办公室。

协调局机关的政务工作;负责机关会务工作;负责文秘、信息、档案、机要通信、保密、信访、应急、督查工作和机关后勤行政管理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社会保障、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人事劳资方面的来信来访和落实政策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拟定机关事务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局涉法案件的协调处理;指导、协调全省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理论研讨工作。

(四)接待处。

负责党和国家领导人来省视察的接待服务工作;负责中央和国家机关、外省(市、区)省部级以上干部来省考察的接待服务工作;负责接待经费的申报、管理和使用;承办全省有关大型会议、重要活动的生活接待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公务接待活动中礼品往来的承办和管理;负责省级有关领导的生活服务工作;承担省领导交办的其他公务接待任务。

(五)财务处。

负责省人民政府组织的全省大型会议经费的预决算管理;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办公用房大中修及专项维修、公共机构节能等经费的使用管理并组织预算执行;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机构调整、撤销、合并后财产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省人民政府驻外机构财务和国有资产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

(六)房地产管理处(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产权界定、权属登记、监督管理工作;审核房屋维修计划,分配并监督检查维修经费的使用情况;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统建房屋的分配、办公用房的调整、房屋拆除、权属转移的审批及房地产处置的资产评估;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机构调整、撤销、合并后的房产及土地管理工作;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新建、改扩建、迁建、危旧房改造及城市改造动迁等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核管理;拟定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实施方案;承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出售的审批、评估;按规定管理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并负责住房补贴的申报、审核、汇总和管理工作;指导省直机关集中住宅区域物业管理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