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企事業人員管理中心
山西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企事業人員管理中心根據山西省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原63集團軍機關所屬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及安置機構編制的通知》(晉編字[2007]39號)和管理局黨委2007年9月29日會議決定,設立山西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企事業人員管理中心,正處級建制,為管理局直屬全額預算事業單位。法人代表[1]:樊江。
目錄
主要職責
工作任務
具體工作任務是:1、承辦接收人員的安置、管理及工資、「五險一金」等;2、負責行政中心機關大院的日常維護、運行管理和相關費用的預算、申報、收繳;3、負責行政中心機關大院住戶搬遷(包括廢棄建築拆除);4、負責行政中心機關大院的園林綠化、養護和管理;5、負責行政中心機關大院住戶水電氣暖等其他管理費用的收繳;6、負責行政辦公中心機關大院的綜合治理,負責駐訓武警和駐地派出所的協調聯繫;7、承辦局黨委和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相關資訊
山西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西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晉發〔2009〕13號),設立山西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省機關事務局),正廳級建制,為省人民政府直屬機構。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國務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省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職責,承擔省直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職責。
(三)加強省直機關事務的管理、保障、服務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國家關於機關事務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機關事務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文件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省直機關事務的管理、保障、服務工作。擬定省直機關事務工作的政策、規劃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省內公務接待工作。
(三)組織擬定省直機關後勤體制改革政策、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後勤服務單位業務工作。
(四)負責省人大、省人民政府、省政協重要的國內公務接待服務工作,配合省委有關部門做好省委重要的國內公務接待服務工作;承辦全省有關大型會議、重要活動的生活接待和後勤保障工作。
(五)負責編制、審報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房基本建設計劃、規劃、投資分配;組織實施部分基建項目。
(六)負責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房地產管理工作,制定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按規定負責行政辦公用房建設項目審核、計劃編制、建設監管;負責辦公用房和辦公區建設的規劃編制、權屬登記、使用調配。負責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及所屬單位用地管理工作。
(七)負責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擬定省直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住房保障和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集中住宅區的建設和物業管理工作。按規定負責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基金、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資金的管理工作。
(八)負責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2]的有關工作;負責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機構調整、撤銷、合併後財產管理的相關工作和房地產管理工作。
(九)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省公共機構節能工作。負責省直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規劃、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省直機關能耗統計、監測和評價考核工作。
(十)負責山西省行政辦公中心規劃、設計、建設和管理等工作。
(十一)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機關事務局設9個內設機構和機關黨委、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一)辦公室。
協調局機關的政務工作;負責機關會務工作;負責文秘、信息、檔案、機要通信、保密、信訪、應急、督查工作和機關後勤行政管理工作。
(二)人事處。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勞資、機構編制、社會保障、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人事勞資方面的來信來訪和落實政策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擬定機關事務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文件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局涉法案件的協調處理;指導、協調全省機關後勤體制改革的理論研討工作。
(四)接待處。
負責黨和國家領導人來省視察的接待服務工作;負責中央和國家機關、外省(市、區)省部級以上幹部來省考察的接待服務工作;負責接待經費的申報、管理和使用;承辦全省有關大型會議、重要活動的生活接待和後勤保障工作;負責公務接待活動中禮品往來的承辦和管理;負責省級有關領導的生活服務工作;承擔省領導交辦的其他公務接待任務。
(五)財務處。
負責省人民政府組織的全省大型會議經費的預決算管理;負責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基本建設、辦公用房大中修及專項維修、公共機構節能等經費的使用管理並組織預算執行;負責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機構調整、撤銷、合併後財產管理的相關工作;負責省人民政府駐外機構財務和國有資產指導、監督、管理等工作。負責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內部審計等工作。
(六)房地產管理處(省直機關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
負責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的產權界定、權屬登記、監督管理工作;審核房屋維修計劃,分配並監督檢查維修經費的使用情況;負責省直行政事業單位統建房屋的分配、辦公用房的調整、房屋拆除、權屬轉移的審批及房地產處置的資產評估;負責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機構調整、撤銷、合併後的房產及土地管理工作;負責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新建、改擴建、遷建、危舊房改造及城市改造動遷等基本建設項目的審核管理;擬定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實施方案;承擔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住房保障的有關工作;負責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公有住房出售的審批、評估;按規定管理住房基金、住房公積金並負責住房補貼的申報、審核、匯總和管理工作;指導省直機關集中住宅區域物業管理。
參考文獻
- ↑ 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三者都有什麼區別? ,搜狐,2019-07-10
- ↑ 國有資產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改進對策及建議,搜狐,202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