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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原图链接来自 知乎 的图片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俗称大包干、包产到户,是中国大陆改革开放初期于农村推行的一项政策,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转折,也是中国大陆农村现行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目录

历史

历史背景

安徽凤阳小岗村农民签订的大包干“生死状”复制品,注意上面有20个姓名而非最初的18个。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中国国内社会动荡,生产力始终没有得到恢复。刘少奇邓子恢等人于1962年推出并倡导的“三自一包”政策成为农村改革的重要借鉴。

安徽小岗村

1978年,安徽省遭遇特大旱灾。同年9月初,时任滁县地区地委书记的王郁昭主持召开了四级干部会议,布置生产自救及秋耕秋种工作。会上,部分基层干部公开报告生产自救“秘密武器”称,天长县新街公社实行棉花包产到户,来安县烟陈公社魏郢生产队实行包产到组,来安县广大公社实行干部岗位责任制,年终按照各项生产指标奖罚。

上述办法私自牟利的性质,当时在政治上属“禁区”,但大大调动了农民积极性,在旱灾年获得了全面增产。会后,王郁昭万里汇报了农村问题、抗旱救灾的情况,以及上述三个“秘密武器”的作用。万里要求王郁昭对上述三个典型进行调查,并向中共安徽省委写出报告,支持扩大试点工作。中共滁县地委将三个调查报告向全区印发,要求各个县首先在一个大队或者一个公社试点,取得经验之后逐步推广。文件下达之后,各个县争相要求扩大试点范围,很多公社、大队争当试点,非试点公社、大队也自发推广。至1979年3月,滁县地区实行包产到组的生产队达到了68.3%。

1978年11月24日,由于生计难以维持,安徽省凤阳县小溪河镇小岗村18位农民签下“生死状”[1],将村内土地分开承包,开创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先河。当年,小岗村粮食大丰收。该“生死状”现藏于中国国家博物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改革开放开端的重要历史见证。 1979年秋,中共滁县地委在凤阳县召开三级干部会,参观包干到组的岳林大队、后杨生产队,此外王郁昭还组织县委书记及地区各部委科局以上干部到小岗生产队,召开现场会。 1979年,小岗生产队18户农民有12户生产的粮食超过了万斤,油料产量超过了自开展合作化以来20年的总和,社员收入比上年增长了6倍。自1957年起,小岗生产队首次向国家交售粮食及油料,分别超额6倍及80倍。邓小平曾说:“凤阳花鼓中唱的那个凤阳县,绝大多数生产队搞了大包干,也是一年翻身,改变面貌。”1980年初,中共安徽省委召开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王郁昭在会上作《顺应民心,积极引导》发言,提出要给“大包干”报户口,承认其为社会主义生产责任制形式。万里对此积极支持,大包干责任制在安徽省放开。

1980年春,万里自安徽省调往中央工作后,安徽省乃至全中国围绕大包干展开了激烈争论。有的说包产到户不是社会主义方向,县级以上领导干部不要犯机会主义及修正主义错误。安徽省农村改革由此发生急速倒退。关键时刻,中共安徽省委领导给王郁昭看了尚未公开发表的邓小平《关于农村政策问题》的内部谈话。王郁昭迅速向各个县委书记进行传达。滁县地区的大包干责任制又迅猛推进。虽然邓小平对“大包干”表示,但在1980年8月的中共安徽省委常委扩大会议上,除滁县地区、六安地区以外,会议形成了“一边倒”对“双包到户”进行围攻的势头。王郁昭发言列举数字说明,双包到户增产最多,其次是双包到组,坚持“大锅饭”的生产队则平产或减产。王郁昭的结论是“队不如组,组不如户。”希望上级领导支持滁县地区继续搞“双包到户”。1980年9月27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通知[2],1981年中央一号文件正式放开双包到户,明确其为社会主义性质的生产责任制。包产到户自此在全中国迅速普及,1983年全中国实行“大包干”的生产队已达95%以上。

内容

承包制与人民公社的最大分别就是农民将国家的土地承包,国家农民订立合同,规定农民将相当数量的农产品上缴给国家后(即所谓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其它的余粮则由农民自由处理,可在自由市场出售。这措施改变由之前集体管理的生产队或生产大队为单位的生产模式,并且转为一个一户的农户为单位,由农民自我管理和生产、分配及经营。可是,土地仍旧归集体(国家所有)。这种情况在人民公社时代是不可能存在的。承包制主要是四川及安徽省农村地方干部由下而上地自发推行,再得到中央政府的追认。但是,承包制的概念并非1978年时首创,而土地私有制早在公元前一世纪便在中国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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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