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會議
大公會議 |
中文名: 大公會議 性 質: 傳統基督教 中的世界性主教會議 文字起源:希臘文 所屬宗教:基督教 |
大公會議(英語:Ecumenical Synods,或稱公會議、普世公會議、普教會議)是傳統基督教中有普遍代表意義的世界性主教會議,咨審表決重要教務和教理爭端。大公會議的英文「Ecumenical Councils」 源自希臘文「Οικουμένη」,意為「普世性的」。對基督教教義有深遠影響的基督教早期會議是第一次尼西亞公會議、第一次君士坦丁堡公會議和以弗所公會議。1054年,東西教會大分裂。自此之後,東正教(希臘正教)只信守首七次大公會議所確立之大公會議信條。雖然第四次君士坦丁堡會議是在教會大分裂之前舉行,卻不獲東正教承認。故此,今日的東正教只承認七次大公會議,而羅馬天主教則認為是八次。在新教宗教改革運動之後,聖公會承認前七次大公會議;而加爾文宗,路德宗則只承認前四次大公會議。鑑於在第四次大公會議迦克墩會議中,譴責了一位論的教會(而後形成東方正統教會),故,東方正統教會,只承認前三次大公會議。而教會大分裂之後的大公會議由羅馬天主教單方面舉行,所以內容不為東正教所承認。
儘管如此,部分東正教徒認為第四次君士坦丁堡大公會議(879年-880年)、第五次君士坦丁堡大公會議(1341-1351年)和耶路撒冷會議(1672年)是大公會議。[1]
目錄
規定
根據現行的教會法,大公會議必須由教皇所召開;他還擁有主持會議(親自主持或委派代表)、決定會議中討論的事項、會議進行時應守的程序、會議的地點、宣布休會和解散會議的權利。大公會議的決定也必須由教皇核准並公布。樞機主教、宗主教、總主教、首席主教、主教、修院院長都有出席及投票權,但被邀請與會的神學家或教律學家則只能投顧問票。參與會議的教長亦能提供討論的議程,但他們的提議必須經由教皇的同意。對於普世教會,大公會議擁有最高的司法權和裁判權;即是說,經由大公會議決定的事項不能再上訴教皇或會議。假若在會議進行期間教皇不幸逝世,大會就得依法停止,直到新教皇下令,繼續或解散該會議。
以上是現行教會法對大公會議的規定,不過,並不是教會中所有的大公會議(被公認的共有二十一次)都遵行了這些教會法。特別是最初幾個世紀的大公會議都由當時的皇帝或皇后所召開,有時甚至連教皇的特使都沒有,只由日後的追認來確定它的大公性。不過,自第九世紀開始,教皇逐漸成為大公會議的召集人;十一世紀以後,由教皇所召集更是斷定該屆大公會議是否合法的標準。
神學說明
教會本身就是一個由天主所召集的聚會(教會一詞的希臘文ekklesia,其動詞kaleo就是召叫的意思)。因此從神學的角度說,教會就是天主所召開的大公會議;普世教會,作為信友的團體,也因此早就擁有一個會議的結構,為地方教會如是(不管堂區或教區),為普世教會亦如是。
從這角度來看,這些由人所召開及公認的大公會議,其實就是天主所召集的大公會議(教會)的寫照。在大公會議中,教會的統一和共融特別清楚地表現出來,眾多的神長和神學專家會同教皇一起祈禱、反省、琢磨、溝通;所以它是一種非常合適的方法,以闡明信仰、整頓教律、痛斥謬論、甚至懲罰異端。(當然在禮儀聚會,特別在彌撒中,教會又以另一種真實而且十分深刻的方式聚合在一起。)由此可見,大公會議不僅是,而且應該是至一、至聖、至公及宗徒的教會的真實表徵。在一致而和諧的決定上,它表現教會的至一性。而它外在的架構、基本的態度以及會議的決定都在遵循着福音的精神,這顯示教會的至聖本質。至於教會的大公性則在個別教會有責任確認並遵守會議的決策表現出來。最後,宗徒的精神、宗徒的見證以及宗徒的職務對大公會議來說都有決定性的意義。
正如基督的許諾,教會在聖神的領導下日漸成長;不過,假如聖神在教會內工作,他也在這些特別表徵它的事件中,即是說在由人所召開的大公會議中工作;因此,大公會議得以享有一種特別的、具束縛力的權威;它的決策必須由整個教會所遵行。
歷次會議
天主教,東正教,聖公會,路德宗,歸正宗等歷史教會公認的會議如下:
- 第一次:第一次尼西亞公會議(325年,分裂出異端亞流派)
- 第二次:第一次君士坦丁堡公會議(381年)
- 第三次:以弗所公會議(431年,分裂出東方亞述教會,故東方亞述教會只承認前兩次大公會議。)
- 第四次:迦克墩公會議(或稱卡爾西頓會議;451年,分裂出東方正統教會,故,東方正統教會只承認前三次大公會議。)
天主教和東正教公認的會議如下:
- 第五次:第二次君士坦丁堡公會議(553年)
- 第六次:第三次君士坦丁堡公會議 (680年-681年)
- 第七次:第二次尼西亞公會議(787年)
天主教和東正教一同舉行,但東西教會大分裂後東正教拒絕承認會議信條的會議:
- 第八次:第四次君士坦丁堡大公會議(869年-870年)
其後只由羅馬天主教舉行會議如下:
- 第九次:第一次拉特朗大公會議(1123年)
- 第十次:第二次拉特朗大公會議(1139年)
- 第十一次:第三次拉特朗公會議(1179年)
- 第十二次:第四次拉特朗大公會議(1215年)
- 第十三次:第一次里昂大公會議(1245年)
- 第十四次:第二次里昂大公會議(1274年)
- 第十五次:維埃納大公會議(1311年-1312年)
- 第十六次:康士坦斯大公會議(1414年-1418年)
- 第十七次:佛羅倫斯大公會議(1438年-1445年)
- 第十八次:第五次拉特朗大公會議(1512年-1517年)
- 第十九次:特倫多大公會議(1545年-1563年)
- 第二十次:第一次梵蒂岡大公會議(1869年-1870年,分裂出舊天主教會)
- 第二十一次:第二次梵蒂岡大公會議(1962年-1965年,分裂出聖庇護十世司鐸兄弟會)
其後只由東正教舉行的會議如下:
- 第八次:第一次正教會神聖大公會議(2014年,伊斯坦布爾)
- 第九次:第二次正教會神聖大公會議(2016年,克里特島)
基督教其他重要會議
參考文獻
- ↑ "In 879, two years after the death of Patriarch Ignatius, another council was summoned (many consider it the Eighth Ecumenical Council), and again St. Photius was acknowledged as the lawful archpastor of the Church of Constantinople" (Orthodox Church in Americ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