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会议
大公会议 |
中文名: 大公会议 性 质: 传统基督教 中的世界性主教会议 文字起源:希腊文 所属宗教:基督教 |
大公会议(英语:Ecumenical Synods,或称公会议、普世公会议、普教会议)是传统基督教中有普遍代表意义的世界性主教会议,咨审表决重要教务和教理争端。大公会议的英文“Ecumenical Councils” 源自希腊文“Οικουμένη”,意为“普世性的”。对基督教教义有深远影响的基督教早期会议是第一次尼西亚公会议、第一次君士坦丁堡公会议和以弗所公会议。1054年,东西教会大分裂。自此之后,东正教(希腊正教)只信守首七次大公会议所确立之大公会议信条。虽然第四次君士坦丁堡会议是在教会大分裂之前举行,却不获东正教承认。故此,今日的东正教只承认七次大公会议,而罗马天主教则认为是八次。在新教宗教改革运动之后,圣公会承认前七次大公会议;而加尔文宗,路德宗则只承认前四次大公会议。鉴于在第四次大公会议迦克墩会议中,谴责了一位论的教会(而后形成东方正统教会),故,东方正统教会,只承认前三次大公会议。而教会大分裂之后的大公会议由罗马天主教单方面举行,所以内容不为东正教所承认。
尽管如此,部分东正教徒认为第四次君士坦丁堡大公会议(879年-880年)、第五次君士坦丁堡大公会议(1341-1351年)和耶路撒冷会议(1672年)是大公会议。[1]
目录
规定
根据现行的教会法,大公会议必须由教皇所召开;他还拥有主持会议(亲自主持或委派代表)、决定会议中讨论的事项、会议进行时应守的程序、会议的地点、宣布休会和解散会议的权利。大公会议的决定也必须由教皇核准并公布。枢机主教、宗主教、总主教、首席主教、主教、修院院长都有出席及投票权,但被邀请与会的神学家或教律学家则只能投顾问票。参与会议的教长亦能提供讨论的议程,但他们的提议必须经由教皇的同意。对于普世教会,大公会议拥有最高的司法权和裁判权;即是说,经由大公会议决定的事项不能再上诉教皇或会议。假若在会议进行期间教皇不幸逝世,大会就得依法停止,直到新教皇下令,继续或解散该会议。
以上是现行教会法对大公会议的规定,不过,并不是教会中所有的大公会议(被公认的共有二十一次)都遵行了这些教会法。特别是最初几个世纪的大公会议都由当时的皇帝或皇后所召开,有时甚至连教皇的特使都没有,只由日后的追认来确定它的大公性。不过,自第九世纪开始,教皇逐渐成为大公会议的召集人;十一世纪以后,由教皇所召集更是断定该届大公会议是否合法的标准。
神学说明
教会本身就是一个由天主所召集的聚会(教会一词的希腊文ekklesia,其动词kaleo就是召叫的意思)。因此从神学的角度说,教会就是天主所召开的大公会议;普世教会,作为信友的团体,也因此早就拥有一个会议的结构,为地方教会如是(不管堂区或教区),为普世教会亦如是。
从这角度来看,这些由人所召开及公认的大公会议,其实就是天主所召集的大公会议(教会)的写照。在大公会议中,教会的统一和共融特别清楚地表现出来,众多的神长和神学专家会同教皇一起祈祷、反省、琢磨、沟通;所以它是一种非常合适的方法,以阐明信仰、整顿教律、痛斥谬论、甚至惩罚异端。(当然在礼仪聚会,特别在弥撒中,教会又以另一种真实而且十分深刻的方式聚合在一起。)由此可见,大公会议不仅是,而且应该是至一、至圣、至公及宗徒的教会的真实表征。在一致而和谐的决定上,它表现教会的至一性。而它外在的架构、基本的态度以及会议的决定都在遵循着福音的精神,这显示教会的至圣本质。至于教会的大公性则在个别教会有责任确认并遵守会议的决策表现出来。最后,宗徒的精神、宗徒的见证以及宗徒的职务对大公会议来说都有决定性的意义。
正如基督的许诺,教会在圣神的领导下日渐成长;不过,假如圣神在教会内工作,他也在这些特别表征它的事件中,即是说在由人所召开的大公会议中工作;因此,大公会议得以享有一种特别的、具束缚力的权威;它的决策必须由整个教会所遵行。
历次会议
天主教,东正教,圣公会,路德宗,归正宗等历史教会公认的会议如下:
- 第一次:第一次尼西亚公会议(325年,分裂出异端亚流派)
- 第二次:第一次君士坦丁堡公会议(381年)
- 第三次:以弗所公会议(431年,分裂出东方亚述教会,故东方亚述教会只承认前两次大公会议。)
- 第四次:迦克墩公会议(或称卡尔西顿会议;451年,分裂出东方正统教会,故,东方正统教会只承认前三次大公会议。)
天主教和东正教公认的会议如下:
- 第五次:第二次君士坦丁堡公会议(553年)
- 第六次:第三次君士坦丁堡公会议 (680年-681年)
- 第七次:第二次尼西亚公会议(787年)
天主教和东正教一同举行,但东西教会大分裂后东正教拒绝承认会议信条的会议:
- 第八次:第四次君士坦丁堡大公会议(869年-870年)
其后只由罗马天主教举行会议如下:
- 第九次:第一次拉特朗大公会议(1123年)
- 第十次:第二次拉特朗大公会议(1139年)
- 第十一次:第三次拉特朗公会议(1179年)
- 第十二次:第四次拉特朗大公会议(1215年)
- 第十三次:第一次里昂大公会议(1245年)
- 第十四次:第二次里昂大公会议(1274年)
- 第十五次:维埃纳大公会议(1311年-1312年)
- 第十六次:康士坦斯大公会议(1414年-1418年)
- 第十七次:佛罗伦斯大公会议(1438年-1445年)
- 第十八次:第五次拉特朗大公会议(1512年-1517年)
- 第十九次:特伦多大公会议(1545年-1563年)
- 第二十次:第一次梵蒂冈大公会议(1869年-1870年,分裂出旧天主教会)
- 第二十一次:第二次梵蒂冈大公会议(1962年-1965年,分裂出圣庇护十世司铎兄弟会)
其后只由东正教举行的会议如下:
- 第八次:第一次正教会神圣大公会议(2014年,伊斯坦布尔)
- 第九次:第二次正教会神圣大公会议(2016年,克里特岛)
基督教其他重要会议
参考文献
- ↑ "In 879, two years after the death of Patriarch Ignatius, another council was summoned (many consider it the Eighth Ecumenical Council), and again St. Photius was acknowledged as the lawful archpastor of the Church of Constantinople" (Orthodox Church in Americ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