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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外资银行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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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外资银行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外资委员会”)成立于2007年9月。在中国银行业进一步全面对外开放的背景下,为了更好地适应中国金融业[1]改革与发展的趋势,更为全面地为中国银行业服务,成立外资委员会具有重要促进意义。

目录

机构简介

各在华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均可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吸纳外资银行规则分步骤、分批次地自愿申请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成为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外资委员会的服务对象为中国银行业协会在华外资银行会员。

外资委员会以促进会员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加强外资银行之间、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与中资银行一道,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促进银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外资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为常委会,对会员大会负责。常委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常委会由9家外资银行组成,其中设主任单位1个、副主任单位2个、其他常委单位6个。

外资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一)促进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彼此间的沟通,实现有序竞争;(二)协调各在华外资银行会员认真执行金融监管当局的各项金融政策和法规,针对将出台的相关金融政策与法规的征求意见稿,为外资银行和各监管当局提供有效沟通渠道;(三)协调各成员单位认真遵守中国银行业协会有关管理规定;(四)受协会委托,对违规、违反同业自律协议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五)定期向协会通报本委员会动态及信息;(六)协商制定本委员会成员应共同遵守的行业规范准则、奖罚条例;(七)协调成员关系,避免不正当竞争;(八)积极参加中国银行业协会全体会员活动,完成中国银行业协会交办的任务;(九)代表协会负责与在华外资银行会员联系,进行有效沟通。

外资银行工作委员会规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银行业协会履行在华外资银行自律组织职能需要,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和《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设立中国银行业协会外资银行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本会是中国银行业协会领导下的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各在华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均可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吸纳外资银行规则分步骤、分批次地自愿申请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成为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2]

本会服务对象为中国银行业协会在华外资银行会员。

第三条 本会以促进本会会员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经济金融政策,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在华外资银行的合法权益,维护中国金融市场秩序,提高为在华外资银行机构服务的水平。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民政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在华外资银行会员。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本会旨在推动外资银行行业自律、规范外资银行经营行为,加强外资银行之间、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外资银行与监管当局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促进在华外资银行的健康发展。

(一)促进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彼此间的沟通,实现有序竞争。

(二)协调各在华外资银行会员认真执行金融监管当局的各项金融政策和法规,针对将出台的相关金融政策与法规的征求意见稿,为外资银行和各监管当局提供有效沟通渠道。

(三)协调各成员单位认真遵守中国银行业协会有关管理规定。

(四)受协会委托,对违规、违反同业自律协议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定期向协会通报本会动态及信息

(六)协商制定本会成员应共同遵守的行业规范准则、奖罚条例。

(七)协调成员关系,避免不正当竞争

(八)积极参加中国银行业协会全体会员活动,完成中国银行业协会交办的任务。

(九)代表协会负责与在华外资银行会员联系,进行有效沟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外资银行工作委员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由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本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经本会主任或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遇特殊情况,会议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九条 本会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订、修改本会规则等重要规章制度;

(二)推选主任、副主任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三)审定本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审定需由本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本会成员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或单位名称变更等情形的,应按照《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进行相应登记并抄报本会。成员单位若同时为中国银行业协会其他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应向其他专业委员会履行告知义务。

第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设主任单位1个,副主任单位2个和其他常委单位6个。主任单位由中国银行业协会提名,副主任单位由主任单位提名,其他常委单位通过本会全体成员投票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由常委单位指派人员组成,票数多者当选,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

本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应由所在单位函告本会常务委员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在常务委员会的任职。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经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根据需要,经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可用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三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的职责:

(一)在本会会议闭会期间,履行其职责;

(二)起草本会的各项制度

(三)执行本会的工作计划;

(四)定期向本会报告工作;

(五)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六)办理本会授权的事项。

第十四条 本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3人(其中1人为常务副主任),本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均由中国银行业协会提名,从主任单位产生。

本会主任、副主任同时为本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主任单位及副主任单位须向委员会办公室派驻员工协助工作。

第十五条 本会主任的职责:

(一)主持召开本会及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组织协调本会及常务委员会工作

(三)对外代表本会及常务委员会;

(四)向本会和中国银行业协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履行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本会设办公室,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与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处国际部合署办公。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主任由中国银行业协会人员担任,副主任由外资银行管理委员会常委行派人担任。办公室职责如下:

(一)组织本会及常务委员会履职;

(二)组织本会及常务委员会会议;

(三)组织落实本会决定事项;

(四)办理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五)办理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处委托的事项。

本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应由所在单位函告本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任职。

第十七条 本会会议及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议案采取表决制。

本会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需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本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需常务委员会半数以上常务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采取通讯方式表决议案同上述规定。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