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学学会
学科设置
目前学会成立了24个专业委员会和8个工作委员会,个人会员数超过一万五千人。学会自成立以来,与主要光学国际组织建立了密切合作关系。从1987年起,中国光学学会成为国际光学委员会 (The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for Optics,ICO)成员。中国光学学会同国际光学工程学会(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Optical Engineering,SPIE)、美国光学学会(Optical Society of America,OSA)、 欧洲光学学会(European Optical Society,EOS)、日本光学学会(Optical Society of Japan,OSJ)、韩国光学学会(The Optical Society of Korea,OSK) 等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
中国光学学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光学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由光学界的科技工作者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是发展我国光学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学会的宗旨: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和动员光学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积极倡导“团结、创新、求实、奉献”的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光学科学与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光学科学与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光学科学与工程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光学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光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光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光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
第三条 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学会贯彻国家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会围绕光学及光学工程科技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及科技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原始、技术创新与集成创新。
(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服务于技术创新体系和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参与制定行业技术规范,促进技术进步与发展。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促进社会与光学相关行业的企业发展,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四)反映光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光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五)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六)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七)举荐科学技术人才,按照规定经批准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八)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评价,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
(九)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十一)兴办符合学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入会条件的,可以自愿加入本会
第八条 学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学生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终身会员和会士。外籍人士可申请外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个人会员:
学生会员:学会业务领域内相关学科的在读本科生、研究生。
普通会员:从事光学与光学工程相关工作的科技人员、教师和管理人员。
高级会员:具有三年以上会员会龄,在学会相关业务领域中成绩显着的会员。
终身会员:具有三年以上高级会员会龄,在学会相关业务领域中取得重要成果,热心学会工作的会员。
会士:由学会会士遴选委员会从学会相关业务领域中取得突出成果,热心学会工作,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会员中评选 。
(二)单位会员:与学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缴纳会费,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合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外籍、港澳地区的上述组织除外)。
(三)外籍会员:在光学与光学工程学术领域有较高造诣,对我国友好,愿意与学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经本人申请或经学会个人会员、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推荐,学会依据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报中国科协备案后成为外籍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包括外籍会员);
(二)参加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二)依学会章程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会遵循中国科协制定的统一编码规则,对所属个人会员进行全国统一编码。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有关证件。
第十四条 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学会将通知会员补交;经通知后仍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不缴纳会费者,不能成为学会理事候选人。会员2年无故不参加学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严重违反学会章程或学术道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费标准依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对会费使用制定管理办法,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参考文献
- ↑ 工程师职称等级划分 ,搜狐,2022-02-04
- ↑ 新时代继续教育的历史使命 ,搜狐,2018-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