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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文化产业协会于2015年6月16日成立,首批会员达到315家。该协会是在北京市文资办指导下,由首都文化企业自愿发起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首批会员达到315家。其中包括保利文化、北广传媒、光线传媒、完美世界、嘉德拍卖、开心麻花、歌华文化、小米科技、当当网等知名文化企业。

协会简介

首都文化产业协会(英文名Capital Cultural Industry Association,简称:CCIA)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250号〕,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1]法人,是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指导下的文化产业行业组织。

首都文化产业协会于2015年6月16日成立,首批会员达到315家。当日,京津冀三地文化产业协会签署合作协议,将联手从行业组织角度推动京津冀文化产业协同发展。

该协会是在北京市文资办指导下,由首都文化企业自愿发起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首批会员达到315家。其中包括保利文化、北广传媒、光线传媒、完美世界、嘉德拍卖、开心麻花、歌华文化、小米科技、当当网等知名文化企业。

北京积极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快速发展,骨干文化企业逐年增多,文化消费日趋活跃。数据显示,2014年,北京文化创意产业实现增加值2794.3亿元,占全市GDP比重13.1%,创历史新高;规模以上文创企业实现收入11029亿元,同比增长9.5%;文创从业人员达109.7万人,同比也有增长。截至2014年底,北京的文化及相关产业企业已达17.1万户,同比增长15.8%。

当日,首都文化产业协会、天津市文化产业协会、河北省文化产业协会共同签署《京津冀三地文化产业协会框架合作协议》,提出通过信息共享、活动交流、项目合作、咨询服务、人才培养等形式,为三地文化企业搭建合作交流发展平台,助力文化产业发展。

此次三地协会联手,从行业组织角度推动京津冀文化产业发展尚属首次。根据协议内容,三地将建立文化产业行业组织联系机制,在文化产业信息交流、开展文化企业跨区域合作、维护会员企业投资兴业的合法权益、联合举办文化产业人才培养、弘扬中华传统优秀文化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以推动京津冀文化产业协同发展。

三地协会将加强三地会员企业合作,支持会员企业实施一批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参与完善投融资体系建设,着力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文化与金融、文化与科技等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以研讨会、推介会、对接会、讲座等形式,促进三地会员企业在项目对接、推介洽谈、合作交流等方面实现有效衔接。

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本会名称为:首都文化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CapitalCulturalIndustryAssociation,缩写:CCIA。

第 二 条本会是由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北京行政区域内、有合法经营权的文化产业类企事业单位和在文化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等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 三 条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2]、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改革开放,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文化产业政策,促进首都文化产业市场的繁荣与发展。通过行业自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发挥政府与行业之间、行业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促进国际文化交流,推动首都文化产业市场健康发展。

第 四 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 五 条本会办公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新华1949园区2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 六 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助主管部门制度行业发展规划、行业行为规范和行业标准,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实现行业规范管理。

(二)研究文化产业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开展政府委托的专题调研,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三)开展大众文化消费市场调查,促进文化消费市场建设。积极组织会员单位参与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积极推动首都文化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推动会员单位之间的深度交流,鼓励多种所有制文化企业加强合作,实现文化产业项目的有效对接;积极宣传、推广会员单位的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

(五)开展北京市文化产业发展年度调研,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法规,为会员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和政策指导。

(六)加强信息交流,起草制定文化产业行业规约,完善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七)及时了解会员单位的合理诉求,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相关需求,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八)积极推广与展示先进的文化与科技、旅游、体育、金融等相关产业方面的融合发展;开展文化产业高端人才教育培训,提高会员单位有关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九)发展对外友好往来,组织会员单位参与国内大型交流合作活动,积极与国外政府机构、相关团体建立友好关系,推动会员单位的经济合作与技术进步,促进首都文化产品及服务“走出去”。

(十)搜集整理文化产业相关信息,通过协会网站、内部刊物、官方微信等媒介传递给各会员单位。

(十一)开展诚信建设,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组织会员参与各类公益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十二)承办政府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 七 条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 八 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文化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等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四)注册在京从事文化产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会员资格的行使,由会员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行使)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五)愿意履行本会义务。

第 九 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会员申请加入本会时,应当按照本会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 十 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遵守职业道德,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的声誉;

(四)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五)服从本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本会的检查与协调;

(六)执行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损害本会名誉的行为,经秘书处讨论提交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