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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环保局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晋字[2009]23号),设立运城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地方性法规、规章明确由环保部门承担的对辖区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对排污企业实施在线监控;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1]采取行政处罚和拆除、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组织实施区域、流域限批制度;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组织实施末位淘汰;牵头组织联合执法;组织实施环境工程监理制度等职责。

2、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和总量控制,并对其完成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发布全市环境状况信息。

3、监督管理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4、承担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物处置安全的监管职责。

5、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地方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加强落实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2、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估和考核职责。

3、加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机构职能

运城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及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组织编制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全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二)组织、指导、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负责环境保护奖惩工作。

(三)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依法进行环境保护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牵头组织联合执法。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特大环境突发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及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五)承担污染物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六)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按照管理权限指导、管理、监督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环境污染治理资金和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七)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组织审核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社会经济、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等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权限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区域、流域限批制度。

(八)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2]、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三同时”(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限期治理、末位淘汰、环境工程监理、上市及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九)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定生态保护和农村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十)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一)承担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二)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等实施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十三)监督、指导县(市、区)、开发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全市环境保护系统队伍建设;承担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下设机构

(一)办公室 编制5名,其中工勤人员编制3名,职数2名

负责局机关政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拟定局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局机关值班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电子政务、档案、机要、保密、安全、保卫、车辆管理工作;负责综合性环保会议的组织协调,起草全市环保综合性会议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组织进行重要环保政务督察;管理环境信息和信息化工作;组织编报政务信息;承担局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

组织编制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负责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评估;负责提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并监督实施;参与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基本建设,参与组织环境保护政府采购(投招标)工作;组织编报、审核、汇总预决算;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管理、经费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审核报批环保系统收费项目和标准,参与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指导、管理、监督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环境污染治理资金和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二)政策法规科 编制2名,职数1名

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工作;承担环境保护政策研究;承担环保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法律事务;依法进行环保法律法规培训,组织环保执法检查;负责行政处罚的审核和执行工作;负责各类评优创先活动的环保守法情况审核;负责本市重大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本局行政处罚的审核、执行工作;负责接待污染信访人员,搞好信访处理工作;负责污染仲裁工作;协调解决本市内跨县(市、区)、开发区的污染纠纷。

(三)污染防治科 编制2名,职数1名

组织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拟定和监督实施全市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实施工作;参与制定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负责全市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饮用水源地等污染防治工作和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组织实施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及电子等工业废物排污申报登记、跨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循环经济发展、上市及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等环境管理工作;组织拟定有关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查处违法排污行为。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编制2名,职数1名

负责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交易和环境统计工作;制定和实施总量控制计划;承担总量减排调度、监督、审核考核工作,并定期公布考核情况;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核准节能减排财政和价格补贴相关工作;组织测算并确定区域、流域环境容量;组织编制环境统计年报和统计报告。

(五)生态保护科 编制2名,职数1名

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完成全市的矿山生态恢复规划工作;编制市级生态功能区划,组织实施全市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经济区划并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相关工作;进行全市生态状况质量评估;提出新建和调整的各类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组织进行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畜禽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组织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查处农村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六)环境影响评价科 编制2名,职数1名

执行国家关于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规、政策,对权限内的战略、政策规划、计划和区域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核,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的审批工作;提出区域、流域限批和行业限批建议并监督实施;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违反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进行查处,负责矿井关闭相关工作,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七)安全科技科 编制2名,职数1名

承担核安全、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核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核与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验收工作;对核与辐射安全和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查处核与辐射环境违法案件;组织环境监测(包括污染源在线监测)工作,调查评估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环境质量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系统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承担环境监测网、污染源在线监控网和环境信息网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市污染事故(除核污染事故外)的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组织进行国家、省及市级审批的建设项目试生产管理和市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承担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查处工作,组织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对监理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