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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旅遊協會是一家走過22年發展歷程的社會團體,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緊緊圍繞國家和廣東省旅遊局、市委、市政府、市旅遊局中心工作,堅持「服務會員、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的辦會宗旨,以解放思想、改革創新為先導,以加強協會自身建設為突破口,凝聚和團結全體會員企業,全力推動惠州市旅遊事業發展。

協會一路走來,在社會各屆和會員單位的支持下,先後榮膺「2008年度惠州市優秀社團」等榮譽,受到市民政局的表彰,和省旅遊協會的高度肯定,省旅遊協會副秘書長蔡濤表示:惠州旅遊協會的工作走在了全省前列!

惠州市旅遊協會第七屆理事會[1]換屆以來,認真學習貫徹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嚴格按照《惠州市旅遊協會章程》的要求,堅持把「服務」作為協會工作的宗旨,緊緊圍繞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和會員的需要,架橋樑、連紐帶,積極發揮好協會職能作用。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協會名稱:惠州市旅遊協會:英文譯名:HuizhouTourismAssociation;英文縮寫:HZTA。

第二條性質

本會是由全市的旅行社、旅遊酒店、旅遊景區(點)及與旅遊事業密切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為發展我市的旅遊事業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組成的旅遊行業協會,是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2] ,具有獨立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宗旨

自覺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代表和維護全行業的共同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在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努力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在政府和會員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為促進全市旅遊業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惠州市旅遊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惠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學習旅遊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宣傳和樹立旅遊新觀念。

(二)動員社會共同營造旅遊大環境,塑造旅遊新形象。

(三)協助政府和企業開發旅遊資源,拓展旅遊市場。

(四)為企業管理和政府決策提供建議諮詢,在企業與政府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五)組織制定行規行約,完善旅遊行業的自我管理。

(六)發展對外友好往來,促進同業合作交流。

(七)協調各會員單位,搞好橫向聯繫,共同拓展市場,提高經濟效益

(八)組織旅遊理論研究,開展學術交流活動。

(九)編輯出版資料刊物,傳播交流旅遊信息。

(十)協調協會內部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十一)接受企業和政府委託,辦理當辦事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接受的會員為:本市的旅行社、旅遊酒店、旅遊景區(點)、與旅遊事業密切相關的其他企事業單位或旅遊企業駐惠機構。不設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和遵守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持有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

(四)在旅遊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的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

(五)願意交納會費。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營業執照等文件;

(二)填寫入會登記表;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在特殊情況下,由協會秘書處按會員條件審核,由會長簽准,並在下一次常務理事會上予以確認。

(四)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日常工作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優先獲得本會的信息資料和其它服務;

(三)對本協會的工作和負責人提出建議、質詢、批評和監督;

(四)當會員合法權利受到影響侵犯時,有權要求本協會提供幫助;(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維護本協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二)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積極參加並支持本協會工作和各項活動,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提供信息和資料;

(五)接受本協會的評議和調解,不組織、不參與有損本會和其他會員的一切活動。

(六)未經本協會同意,不能以本協會的名義對外開展活動;

(七)會員單位的主要領導如有變動,須書面通知本協會的秘書處。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二年不交交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或嚴重違反行規行約和行業紀律,或有違法行為,損害本協會聲譽,損害旅遊業的聲譽,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退會或被除名,繳交的會費不予退還。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議。

第十七條本協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設立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兩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常務理事若干名。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二)、(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監事長1人,監事2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其他職務,其本人因工作需要調離或其他原因不在原工作崗位的,其在本協會的職務自然喪失。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任期最長八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名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候選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三十條本協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為專職,秘書長不得在相關企業兼職。秘書長和會長不得在同一企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本會理事會享有對秘書長的聘任權。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算;

(三)協調本協會的旅行社分會、旅遊景區(點)分會以及旅遊

飯店協會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負責人,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議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監事長、副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

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法規和執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長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的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撥款;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的正當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會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本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長、副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本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本會會長應主持制定本會的財務管理制度,報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執行,秘書處每年應向理事會公布年度財務收支狀況。

第四十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本協會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章程經二0一三年十二月九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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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