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特種設備行業協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哈爾濱市特種設備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成立於2015年,是經哈爾濱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社團組織,業務主管部門為哈爾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哈爾濱市特種設備行業協會是由市內從事特種設備生產、銷售、使用、檢驗、檢測等企事業單位和科研機構及相關人員自願結成的全市性、非營利性、行業性的社會團體[1]。
協會宗旨
擁護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憲法[2]、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技術進步、行業自律、信息交流、人力資源開發、技術協作為中心,以提高特種設備企業及人員素質為基本要點,以保障人員和設備的安全為目的,做好雙向服務工作。發揮知識密集、人才薈萃的優勢,在政府部門和會員企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為促進特種設備安全、節能與技術進步做出積極的貢獻。
業務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九條「特種設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提高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水平。」的規定。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提高會員企業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水平;
(二)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工作,包括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授權、委託的事項,提供政府購買服務;
(三)組織市場開拓,發布市場信息,依法編輯專業刊物,開展行業調查、評估論證、業務培訓、合作交流、技術諮詢、展覽展銷等服務;
(四)調節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糾紛;
(五)代表行業內相關經濟組織提出反傾銷調查、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及其部門完成相關調查,組織協調行業企業參與反傾銷的應訴活動;
(六)接受與本行業利益有關的政策的論證諮詢,提出相關建議,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七)依法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會員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八)參與有關行業標準的論證和制定,建立規範行業和會員行為的機制;
(九)為會員單位和社會開辦特種設備的崗位培訓和諮詢工作,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培訓,滿足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法律法規要求。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哈爾濱市特種設備行業協會,英文譯名:Harbin Special Equip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HSEIA。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 哈爾濱市特種設備行業協會是由市內從事特種設備生產、銷售、使用、檢驗、檢測等企事業單位和科研機構及相關人員自願結成的全市性、非營利性、行業性的社會團體。
本章所稱的特種設備是指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國家規定的設備。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 擁護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技術進步、行業自律、信息交流、人力資源開發、技術協作為中心,以提高特種設備企業及人員素質為基本要點,以保障人員和設備的安全為目的,做好雙向服務工作。發揮知識密集、人才薈萃的優勢,在政府部門和會員企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為促進特種設備安全、節能與技術進步做出積極的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哈爾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哈爾濱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哈爾濱市。 本協會的住所:哈爾濱市南崗區耀景街27號。郵編:150006 電話:86423651、13936529012。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九條「特種設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提高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水平。」的規定。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提高會員企業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水平;
(二)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工作,包括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授權、委託的事項,提供政府購買服務;
(三)組織市場開拓,發布市場信息,依法編輯專業刊物,開展行業調查、評估論證、業務培訓、合作交流、技術諮詢、展覽展銷等服務;
(四)調節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糾紛;
(五)代表行業內相關經濟組織提出反傾銷調查、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及其部門完成相關調查,組織協調行業企業參與反傾銷的應訴活動;
(六)接受與本行業利益有關的政策的論證諮詢,提出相關建議,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七)依法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會員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八)參與有關行業標準的論證和制定,建立規範行業和會員行為的機制;
(九)為會員單位和社會開辦特種設備的崗位培訓和諮詢工作,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培訓,滿足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法律法規要求。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遵守協會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負責協會的資產、財務管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5年7月2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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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關於社會團體的稅收優惠政策,看這一篇就夠了 ,搜狐,2021-11-17
- ↑ 憲法基本知識解讀 ,搜狐,2022-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