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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運籌學會是正式註冊登記的地區性一級學會。
目錄
催簡介
北京運籌學會是正式註冊登記的地區性一級學會,掛靠在北京理工大學;組織上歸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領導;日常活動接受北京市科協指導;在學術上,屬中國運籌學會的地方組織、參與中國運籌學會的活動,中國運籌學會的北京地區會員自然成為北京運籌學會會員。北京運籌學會的成立有利於同國內其它地區以及和國外運籌學界的學術交流,有利於爭取政府機關、企業部門、群眾團體等各方面的大力支持,把各個層次的學術活動開展好。
北京地區運籌學隊伍近十多年來迅速成長壯大,成員分布在中國科學院、各高等院、企事業單位[1]和政府管理部門,他們在運籌學理論研究和實際應用上已獲得很多具有國際國內先進水平的成果,得到國際同行的讚譽與好評,受到國家級、市級的表彰與獎勵。在普及與教學方面,幾年來的教學建設已形成大學本科、碩士、博士等不同層次的完整的教學體系,開設了各層次的運籌學課程,培養了大批運籌學人才,並且在工程、管理、軍事等許多專業的人才培養中,推廣普及運籌學知識。
北京運籌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運籌學會 (Beijing Operations Research Society, 英文縮寫 BORS) 。
第二條 本會由北京地區運籌學工作者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法人社會團體。
第三條 北京運籌學會的宗旨是團結北京地區廣大運籌學工作者, 進行運籌學學術交流,積極促進運籌學的普及與提高, 為運籌學的發展作出貢獻,充分發揮運籌學在我國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
本會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認真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
第四條 本會遵照國家憲法[2]、法律、法令和政策開展各項活動,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五條 本會作為團體會員參加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業務上受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的指導,接受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六條 堅持民主集中原則,按照核准登計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發展、自成實體的道路,把本會建設成有中國社會主義特色的社會團體。
第七條 本會註冊金額為人民幣 10000 元。
第二章 任 務
第八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
1.組織各種形式的學術會議,交流有關運籌學的科研成果和實踐經驗,舉辦各種講座和學習班, 提高與普及有關運籌學的理論和方法, 以及介紹運籌學在應用方面的新發展。
2.發揮學會對社會主義建設的諮詢作用,開展為政府部門, 企業公司, 經濟實體的技術服務, 促進我國和首都四化建設的發展。
3.開展運籌學的國內和國際性學術交流。
4.支持大專院校開設有關運籌學的課程,協助提高運籌學的教學水平,支持企業部門開展運籌學的普及和應用工作, 協助提高運籌學應用工作水平。
5.支持和協助出版部門組織有關運籌學的書籍和刊物的出版。
第九條 上述任務的實施由各屆理事會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具體實施方案並擬定中期和近期工作計劃,積極組織落實。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條 凡居住在北京地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承認本會會章, 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1.高等院校的畢業生,在研究,教學,生產單位,組織管理部門,從事運籌學工作三年以上,並有獨立工作能力者;或有相當於本規定的工作經驗和學術水平的科技人員。
2.熱心運籌學事業,積極支持本會工作,並從事有關運籌學工作的領導幹部。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由本人申請,本會會員二人介紹或單位推薦,經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凡觸犯刑律和嚴重違反學會章程者,經常務理事會訣定,予以取消會籍。
第十二條 凡國內外對運籌學會有重大貢獻的知名人士,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聘請為 "顧問" 或授予 "名譽顧問"。
第十三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學會工作有建議,批評權;有優先參加本會的學術活動和優先取得本會刊物與學術資料的權利。
會員有下列義務: 遵守本會會章;執行本會決議;積極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努力提高自身學術水平;向本會刊物提供論文和資料;積極推動我國運籌學的科研,教學和應用工作的發展;繳納會費。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責是:
1.決定學會的工作任務和工作方針;
2.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3.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4.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選舉新的理事會;
5.通過重要決議。
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各單位部門的會員推選。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延期或提前舉行。
第十五條 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的職責是:
1.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
2.制定本屆理事會中期以及近期工作計劃;
3.領導所屬機構開展本會工作;
4.審議,批准會員入會;
5.籌備和召開下屆會員代表大會;
6.推薦優秀學術着作與論文,優秀科普作品,建議有關部門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十六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推選理事長一人, 副理事長若干人, 秘書長一人, 副秘書長若干人, 報請理事會通過。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幕期間行使理事會職責,領導日常會務工作。
理事連任不得超過一次,理事長不能連任。注意培養新生力量。選舉優秀的運籌學工作者及熱心學會工作的人進理事會,理事會成員應積極為學會工作貢獻力量。
第十七條 本會設下列工作機構協助理事會工作:
1.學術交流部;
2.應用諮詢部;
3.教學與普及部;
4.編輯出版部;
5.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設立的其它工作機構。
以上各部的主任以及工作機構的成員均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及聘任。
第十八條 學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為學會辦公室,由秘書長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十九條 學會根據學術活動的需要,可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作為理事會領導下的學術組織。
第二十條 本會法人為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
第五章 資產和財務
第二十二條 本會資產為共有財產、依照國家和社團管理機關有關規定及本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三條 經費來源:
1.有關業務部門撥款或資助;
2.學會舉辦各種事業和諮詢, 技術服務等活動的收入;
3.會員會費;
4.個人或團體捐贈。
第二十四條 經費主要用於學會各項活動所必要的費用。
第二十五條 嚴格執行國家財會規定,建立健全財會制度,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接受會員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六章 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六條 變更程序:
1.本會名稱、法定代表人、業務主管部門等重大變更,由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2.涉及登記證書其它內容的一般變更, 由理事會審議決定。
3.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七條 終止程序:
1.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2.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方案,確定善後工作人選,成立清算組織, 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3.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4.本會終止清算後剩餘資產按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屆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生效。
參考文獻
- ↑ 企業單位和事業單位有什麼區別? ,搜狐,2021-11-18
- ↑ 關於憲法的這些知識,你知道嗎?,搜狐,2022-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