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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略轟炸機(Strategic Bomber)是轟炸機的一種,從高空對地面進行遠程投彈的大型軍用飛機。與戰術轟炸機被用於對某個交戰區內的軍隊和軍事設備轟炸不同,戰略轟炸機的用途是執行遠程轟炸和戰略轟炸,運載長射程、高威力的空對地導彈核武器,對敵方心臟地區的戰略目標如主要軍事設施、工廠和城市等進行打擊,一舉達到大幅削弱敵方的戰爭能力。當然,戰略轟炸機也可用於戰術轟炸[1]

定義

現代戰略轟炸機的定義,根據1990年6月1日簽署的蘇美《第一階段削減進攻性武器條約》,滿足下述2種條件之一即被視為「戰略轟炸機」:

航程大於8000公里。對於空射導彈而言,航程是指標準設計模式下飛行至燃料耗盡條件下可以達到的最大地表弧長。對於彈道導彈而言,航程是發射點與再入器落點之間的飛行軌跡所投射在地表的弧長。對于飛機而言,航程是搭載7500公斤軍械不進行空中加油最經濟模式可以飛行的最大距離,着陸後內油低於燃料箱最大容量5%。

搭載「長射程空射核戰鬥部巡航導彈」。其中,射程即上一條的空射導彈的航程,並達到600公里。

據此,7個系列轟炸機被稱為戰略轟炸機:

美國:B-1B[2]B-2A,B-52G/H

蘇聯:Tu-95系列,Tu-160Tu-22M

中國:轟-6

對於可搭載600公斤級核戰鬥部反艦導彈Tu-16和Tu-22M3系列,停止使用並銷毀核武裝,不列為戰略轟炸機。B-1B也根據條約拆解了AGM-86B導彈發射裝置,不再列入戰略轟炸機隊伍。

如果轟炸機屬於「戰略轟炸機」,但解除了「長射程空射核巡航導彈」裝備,則視為「改裝型戰略轟炸機」,即「具有與負責核打擊任務的戰略轟炸機基本設計相同的飛機」,如Tu-142。可在締約國聯合約定同意的前提下,在「戰略轟炸機」特定軍事基地距離大於310英里之外的基地駐紮。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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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