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平
早年事迹
王朗曾以通晓经籍而拜郎中,任菑丘县长。后因老师杨赐逝世而弃官服丧。及后获举孝廉,被辟命都不应命。及后被徐州刺史陶谦举为茂才,任徐州治中从事。当时汉献帝被董卓挟持到长安,王朗与别驾赵昱建议陶谦遗使向皇帝表示对汉室的支持,陶谦听从并命赵昱带著奏章到长安。献帝接到奏章后赞赏并升陶谦为徐州牧、安东将军;赵昱和王朗都获升迁,王朗被任命为会稽太守。
治理会稽
王朗到会稽后见当地人民仍然祭祀秦始皇,并且与夏禹同庙。王朗认为秦始皇是无德之君,不配获得人民祭祀,于是将这行为取缔。在任四年,获得当地人民爱戴。建安元年(196年),横扫江东的孙策率兵进攻会稽,王朗的功曹虞翻建议避其锋锐,但王朗不接纳,坚持要守护城池到底,领兵对抗,最后被孙策击败。王朗于是打算逃到交州,出海到东冶时遭孙策追击,唯有投降。孙策因敬重王朗而不作加害,亦曾派张昭劝王朗为他效命,但王朗坚决不肯。
回归朝廷
后来曹操上表征召王朗,王朗由曲阿出发,但因为久经战乱而道路不通,辗转数年才到任。王朗先被任命为谏议大夫,参司空军事。建安十八年(213年),曹操受封魏公并以十郡建立魏国,王朗以军祭酒身份领魏郡太守;后历任少府、奉常、大理。王朗处理事务在于宽恕犯罪者,控罪有疑点时判罚都会从轻,因而与锺繇一起以治狱而知名。
延康元年(220年),曹丕继任魏王,王朗迁任御史大夫,封安陵亭侯,曾进言劝减轻刑狱,转以扶助幼弱,帮助人民休养生息。同年,曹丕受献帝禅让称帝,改官名为司空,进封乐平乡侯。不久吴蜀夷陵之战爆发,有人认为应该举兵支援称藩的东吴,并一举吞灭蜀汉,但王朗认为应该等待两军相持不下时才领兵支持,并派持重的将领攻蜀军要害之处,一举决胜;而当时东吴尚未起兵,而且经常下雨,不利于行军,于是反对,曹丕听从。后来曹丕征召孙权长子孙登为东中郎将(实为人质),但孙登没有来,曹丕于是到许昌大兴屯田,打算进攻东吴;王朗听闻孙权的回答未到,若发兵后孙登来到,影响甚大,于是反对出兵,建议增强边境戍守,预防东吴进攻。当时曹丕以已成军而出征吴国,而孙登始终没有来,曹丕进军至长江后战事不利,撤回。
太和元年(227年),魏明帝即位,封兰陵侯,增邑五百户,共计一千二百户,后转任司徒。曾上书谏止营造宫室。次年(228年)十一月去世[1],谥成侯。由儿子王肃袭爵。
正始六年十二月辛亥日(246年1月9日),曹芳诏故司徒王朗所作易传,令学者得以课试。
性格特征
- 《魏书》有此描述:朗高才儒雅,而性严整慷慨,多威仪,恭俭节约,自婚姻中表礼贽无所受。常讥世俗有好施之名,而不恤穷贱,故用财以周急为先。
- 王朗被孙策安置在曲阿后,虽然穷困,朝不保夕,但仍然接济亲人旧友。很多人也知道王朗这项义举。
- 王朗年轻时与沛国名士刘阳结交。刘阳曾因见汉室衰微而曹操甚有野心,恐怕曹操会夺权,曾打算刺杀曹操,但没有成事。后曹操任司空,掌握大权,而当时刘阳已死,曹操则通缉他的嗣子。刘阳亲属旧友虽然多,但没有一个敢收容他,而王朗却收容了他数年,见曹操后又多次代为开解。最后曹操才赦免他。
- 文帝时分王朗食邑,要封他一子为列侯,王朗却求文帝封他兄长的儿子王详。
- 《世说新语》纪录有一篇与王朗有关的故事,内容为某日王朗与华歆同乘一船,半路遇一人为求逃避追赶求上船,虽然华歆拒绝,但王朗与其他人仍让他上船;稍后追赶此人之人追来,其势甚紧,王朗与众人害怕想赶此人下船,结果华歆反而出面阻止众人。[2]
故事创作中的王朗
在《三国演义》中,王朗以会稽太守的身分初次登场。在孙策打败吴郡的严白虎之后节节进逼,基于唇亡齿寒的原因,力排众议接纳了逃亡的严白虎,但遭到虞翻的反对。之后派遣大将周昕与孙策作战失败,自知不敌孙策而向中原逃亡。
逃亡至中原后,受到曹操的赏识在朝中任职。在此之后则成为极力帮助曹操夺权的得力助手,与华歆等人联手,使曹操得以晋升至魏公、魏王的位子。曹操死后则威逼汉献帝禅让帝位与曹丕,成为魏国建立的一大功臣。
诸葛亮北伐时,王朗不顾已经76岁之高龄,与曹真等人于祁山迎战诸葛亮。在阵前与诸葛亮挑起舌战,然而被诸葛亮的言词所驳倒,一时气愤而自马背上摔落而死。被称为“武乡侯骂死王朗”。
子孙
妻子
杨夫人[3]
子
根据王朗写给许靖的信,他有一子一女早亡,只有两子在世,即时年二十九岁的王肃和一岁多的幼子。《郯城县志》记载王朗有一女儿被送到青山庵出家为尼,不知是否就是这个早亡女儿。
孙
- 王恽,王肃嗣子,死时无子而国除。
- 王恂,王恽死后封国撤除,景元四年(263年)重新后获封兰陵侯。
- 王虔,字恭祖,曾任平东将军、光禄勋和尚书等职。有子王康、王隆,仕亦宦达,为后世所重。
- 王元姬,嫁给司马昭,即文明皇后,成为司马炎与司马攸兄弟的生母。
- 王恺,王肃子,西晋外戚,身份显贵,十分富有,且性格奢侈,曾与晋朝富豪石崇斗富。
侄
- 王详,王朗兄长之子,曹丕在位时曾经让王朗从自己封邑中分出一部分,封一个儿子为列侯,但是王朗却请封王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