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城鄉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2];擬訂全市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設市場、房地產開發建設市場、勘察設計市場以及建築業、市政公用事業發展與管理的政策措施、中長期規劃和發展戰略並組織實施;起草城鄉建設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提出城鄉建設有關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二)編制下達全市城鄉建設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建設資金的籌措與使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城建資金的來源渠道,組織研究論證儲備城建項目,參與城市規劃、分區規劃、專業規劃、重大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的編制與審核,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核,參與重大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工作,對全市城市建設情況進行綜合與統計分析。
(三)承擔城建項目的監管責任,負責城建計劃安排項目的組織實施和重點工程項目的建設與管理,協調解決城建計劃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相關問題;負責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方案及初步設計審核並組織綜合驗收。
(四)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建設、管理、協調和服務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綜合管理和配套建設工作;負責城市地下空間規劃、開發、利用和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在房地產開發和地下空間開發建設用地出讓或劃撥前出具建設條件意見;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對全市房地產開發情況進行綜合與統計分析;依法對全市房地產開發建設中停、緩建項目進行調查處理。
(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擬訂市場管理政策和運行規則,建立建設市場監督檢查制度,統一管理工程建設市場,對工程建設實施階段進行監管,負責建設市場准入的監管和誠信體系建設工作,負責建築工程施工許可和房屋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工作。
(六)貫徹落實工程建設標準和定額,組織擬訂建設投資估算指標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編制補充市建設工程一次性單位估價表,負責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備案工作,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七)負責市政、公用、建築施工(含裝飾裝修)、安裝、環境施工、預拌混凝土生產等建築業企業資質和人員資格的管理工作,負責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代理、造價諮詢、質量檢測等各類中介機構的資質和人員資格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建築業企業外出施工和外埠(含境外)建築業企業進沈施工的監管工作。
(八)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建築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九)擬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的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技術標準;負責全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行業和勘察設計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勘察設計市場准入和技術質量管理工作;負責全市重點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核工作;負責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核管理工作;負責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
(十)負責公用事業管理工作;編制供水、排水、燃氣等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及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等地下管線建設和協調管理工作,負責供水、燃氣行業特殊許可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供水、排水、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的招投標、質量和安全及竣工驗收備案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供水的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和城市燃氣的管理工作,組織或參與供水、燃氣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一)負責城市建設科技管理工作,組織擬訂建設系統科技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相關政策,擬訂新材料發展、應用和建築節能、住宅產業化計劃,組織重大科技項目研究開發、科技攻關和新技術的科技成果轉化推廣,負責全市建築節能減排、牆材改革、散裝水泥、住宅產業化和建築材料推廣應用的管理工作,推廣新型建築材料、部品及地源熱泵應用和太陽能與建築一體化等可再生能源技術。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綜合交通建設規劃、機動車停車設施建設規劃和城市道路、軌道交通等重大交通基礎設施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在沈鐵路、民航、郵電等單位有關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方面的協調工作。
(十三)負責指導規範村鎮建設工作,編制村鎮建設年度計劃和環境治理規劃,擬訂村鎮建設相關政策並監督實施,管理和指導村鎮基礎設施建設,組織相關部門編制村鎮建設總體規劃。
(十四)負責全市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保護、管理工作,參與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申報工作。
(十五)管理和參與建設城市建設信息系統和地理信息系統,管理和指導全市建設檔案工作。
(十六)擬訂建設行業改革、發展規劃和行業管理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行業經濟體制改革,組織協調建築企業發展的重大事項,擬訂全市建築產業現代化發展政策規劃和技術標準、評審體系,組織指導全市現代建築產業化項目建設,組織指導企業開拓國外建築市場,發展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負責建築行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外事工作。
(十七)擬訂行業相關人才的培養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建設系統執業資格培訓和職工隊伍繼續教育工作。
(十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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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東北亞區域性中心城市 ,長春市人民政府,2020-05-20
- ↑ 城鄉建設法律法規體系 ,豆丁網,2013-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