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民營經濟國際合作商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廣東省民營經濟國際合作商會是在中共廣東省委統戰部、省工商聯的指導推動下,由已經或有條件、有意願「走出去」開展國際經濟合作的企業尤其是大型民營企業和與「走出去」相關的企業單位、社會團體自願結成的全省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1]。英文名稱為Guangdong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the Private Sector,縮寫為GICCPS。
機構簡介
我會成立於2012年,創會會長為廣東省知名民營企業——格蘭仕集團副董事長、執行總裁梁昭賢;現屆會長為廣東省工商聯副主席、第四屆廣東省非公經濟人士優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2]事業建設者獲得者、廣州福達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王福亮。
我會會員企業遍布全省,業務覆蓋全國、港澳台和海外,是省工商聯帶領廣東省民營企業「走出去」參與「一帶一路」建設的重要平台和工作抓手、是廣東民營企業服務我省構建對外開放新格局的一支生力軍。
我會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代表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引導和教育會員愛國、敬業、創新、守法、誠信、貢獻,加強自律,規範行為;堅持企業家辦會、服務立會、誠信興會;以服務企業「走出去」為己任,凝聚民營經濟力量,攜手開發海外資源、開拓國際市場,服務企業、市場、政府和民間國際經濟合作,努力為推動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加快實施「走出去」戰略、積極參與「粵港澳大灣區規劃建設」和「一帶一路」建設作出貢獻。
廣東省民營經濟國際合作商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廣東省民營經濟國際合作商會」,英文名稱為Guangdong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the Private Sector,縮寫為GICCPS。
第二條 本會是由已經或有條件、有意願「走出去」和「引進來」,開展國際經濟合作的民營企業、機構和與開展「走出去」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團體自願組成的全省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愛國主義精神。代表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引導和教育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貢獻;加強自律、規範行為;堅持企業家辦會、服務立會、誠信興會;以服務企業「走出去」為己任,積極推動民營企業參與「一帶一路」國際合作和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凝聚民營經濟力量,攜手開發海外資源、開拓國際市場,服務企業、市場、政府和民間國際經貿合作,努力為推動我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和加快實施「走出去」戰略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廣東省工商業聯合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依法在其職權範圍內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
第六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七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八條 本會的住所設廣東省廣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九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走出去」戰略及其方針政策,推動會員「走出去」,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範企業行為,促進會員自律;
(二)開展調研活動,為優化營商環境,促進民營經濟國際合作,實現高質量發展建言獻策;
(三)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合理訴求,幫助會員排憂解難,促進公平競爭;
(四)建立網站、編輯出版刊物,為會員提供信息、法律、融資、技術、人才、培訓等方面服務;
(五)協助參與有關民營企業「走出去」和民營經濟發展政策、法規的研究制訂工作,並在會員中組織實施;
(六)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企業「走出去」開展會議、展覽和項目考察等活動,促進民間國際經貿交流與合作;
(七)遵守國家外事政策規定,發展民間外交,加強與境外工商社團的聯繫和交往,為會員打造與拓寬對外交流平台,獲得更多發展機會;
(八)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鼓勵、支持會員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並為會員提供相關服務,樹立良好社會形象;
(九)完成業務主管單位和政府有關部門交辦事項。
以上業務範圍涉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方可開展。
第十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社會團體法人治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的章程開展非營利性活動,不從事商品銷售,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不在會員中和負責人當中分配;
(三)建立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及監督機構相互監督機制,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
(四)開展業務活動時,遵循誠實守信、公正公平原則,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本會和會員利益;
(五)遵循科學辦會原則,不從事封建迷信宣傳和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由省內單位會員、團體會員、個人會員組成。
第十二條 申請加入本會,應當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
(一)單位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註冊登記成立、從事國際經貿業務、或有意從事國際經貿業務且依法誠信經營兩年以上的民營企業和從事國際經貿相關業務的非企業單位。
(二)團體會員應具備的條件:
在省內依法登記成立、規範運作兩年以上、其加入後有利於推動本會工作、增強本會力量、擴大本會影響的社會組織。
(三)個人會員應具備的條件:
從事對外經貿專業研究的專家、學者和其他有助於推動商會拓展服務會員企業發展對外經貿合作交流和開展民間外交的相關人士。
第十三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會長辦公會議通過;
(三)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四)載入會員名冊,及時在本會網站、通訊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本會建立全體會員名冊,明確會員、理事、監事長、監事以及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負責人職務,作為證明其資格的充分證據。會員資格發生變化的,及時修改名冊並予以公告。
第十五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會的活動;
(二)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五)查閱本會章程、會員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六)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六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個人會員、團體會員除外);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1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應會員資格自動喪失:
(一)不符合本會會員條件的;
(二)被行政機關吊銷許可證件的;
(三)受到刑事處罰的。
第十九條 會員違反法律法規,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重大名譽損失和經濟損失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會員如對本會的處分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審議後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二十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會員資格終止後,本會收回其會員證,並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且在本會網站、通訊刊物上更新會員名單。
參考文獻
- ↑ 【民生諮詢解答】什麼是社會團體?,搜狐,2018-12-20
- ↑ 淺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搜狐,2021-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