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土經濟學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中國國土經濟學會,7月13日,生態環境部召開全國碳市場建設工作會議,安排部署下一階段重點工作任務。
據悉,全國碳市場自去年7月啟動上線交易以來,取得積極成效,初步構建了科學有效的制度體系,市場運行總體平穩,推動企業低成本減排作用初步顯現,成為展現我國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窗口。
會議強調,各地要以數據質量管理為重點,加快完善制度機制建設,建立健全碳市場數據質量日常管理機制。壓實企業主體責任,加強對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組織開展監督幫扶問題整改「回頭看」。紮實做好2021年度碳排放報告核查和配額分配相關工作,加快建立完善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市場。
學會章程(節選)
(2016年11月19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國土經濟學會(英文全稱 China Society of Territorial Economists (CSOTE) )。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國土經濟學研究和實踐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單位和從事國土經濟學研究、國土資源[1]開發與保護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是黨聯繫國土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稱中國科協)的組成部分,是發展我國國土經濟學研究,推動國土資源開發與保護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學會遵守國家憲法[2]、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認真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充分發揚民主,倡導民主辦會,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團結廣大科技工作者,維護他們的正當權益,反映他們的意見和呼聲,共同團結在中國共產黨周圍,為繁榮我國的科學技術事業,為促進科技戰線出成果,出人才,為加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協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學會主要圍繞國土經濟學研究和國土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開展以下業務活動:
(一)組織會員或聯合有關學術團體,開展國土經濟理論研究,從經濟的角度研究國土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
(二)組織開展國際、國內學術交流,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國土經濟及相關科研成果評選活動,不斷推進學科建設。
(三)認真組織低碳國土實驗區共建工程,推動科研成果向生產力的轉化。
(四)受政府部門或企事業單位委託,編制國土經濟發展規劃,組織相關諮詢服務。
(五)編輯、出版國土經濟學術書刊,宣傳普及國土經濟知識。
(六)開展國土經濟領域管理、科研及相關人員的繼續教育,不斷提高廣大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
(七)加強國土開發整治問題的研究與探討,向有關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
(八)幫助地方從事國土經濟研究的社會團體開展學術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休的會員種類有: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例: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還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從事國土經濟方面的研究和教學工作,具有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經濟師、農藝師等以上技術職稱以及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科技人員;
2、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並從事國土資源開發、保護及其相關業務的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
3、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在研究、教學、生產、企事業單位、科學教育組織管理部門從事本學科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一定學術水平和獨立工作能力者;或雖非高等學院本科畢業,但已具有相當於本條規定的學術水平和工作經驗的科技人員和技術革新家。
(五)單位會員為在國土經濟學研究和實踐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單位,或相關低碳國土實驗區。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與本團體組織的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在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訂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他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2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名譽職務人選。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事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參考文獻
- ↑ 國土資源部的20年改革變遷!,搜狐,2018-03-23
- ↑ 憲法基本知識解讀 ,搜狐,2022-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