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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邑縣環境保護局

鹿邑縣環境保護局成立於1996年9月,機關內設辦公室、政策法規股、污染防治和總量控制股、行政審批服務股、規劃和農村環境保護股5個內設機構[1],下設環境監察大隊、環境監測站、環境科研所三個二級機構,全局現有工作人員12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副主任科員5名,局本身股級幹部及其他18名。環境監測站34人,環境監察大隊55人,環境科學研究所12人。

目錄

職能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並組織實施縣環境保護政策、規劃,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規範性文件。組織編制全縣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定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參與制定鹿邑縣主體功能區劃。

2、負責全縣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3、承擔落實省和市、縣政府減排目標的責任。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落實,督查、督辦、核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負責環境保護責任目標、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4、負責提出全縣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縣政府規定權限,審批、核准縣規劃內及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5、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縣政府委託對縣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國家和省規定審批一般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6、負責全縣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治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7、指導、協調、監督全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全縣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等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保護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8、負責全縣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實施國家有關政策、規劃、標準,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電磁輻射[2]、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9、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執行國家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縣環境監測網和全縣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縣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10、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參與組織協調全縣有關環境保護國際交流與合作事務。

11、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鹿邑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12、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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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