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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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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降,是朝廷把詔敕頒布給下級或地方的行政行為。"頒"是把東西發出、層層下傳;"降"是自上而下。把諭旨頒發下來就是頒降。這是官方下傳文書最正式的動詞[1]。

釋義

頒降的具體動作是:內閣、軍機處將詔敕寫出後,蓋玉璽、用黃紙謄黃,副署日期,然後按級別下頒——比如頒給該管部院,稱為"部頒";頒給各總督巡撫,稱"省頒";頒給府州縣,稱"州頒"。頒降之後,受文方須在"照刷"或"明讀"後轉發。頒降與宣下略有差別:頒降偏重"層層下傳",宣下偏重"宣告下達";有些場景下兩者並用——頒降的文同時要求"宣下"。

頒降之所以講究程式,是因為它關係到政令的權威與效力。一件詔敕從擬稿到下發,要經過擬旨、審閱、用寶、謄錄、編號、分發等若干環節,每一環都有專人負責,出錯便要追責。受文的下級衙門接到詔敕,還要登記入冊、定期向上回奏,說明遵從辦理的情況,這套"下達—承辦—回奏"的流程,構成了傳統行政運轉的骨架。正因如此,頒降一詞往往帶着莊重、正式的色彩,與日常行文判然有別。

考述

頒降的範圍,因文書性質而定。凡關乎全國的法令、曆法、年號、大赦,須遍頒各直省,再逐級轉到府州縣;至於某地、某衙門的具體事務,則只頒給相關的部院或督撫,不必廣布。頒降的方式也有分別:有的謄黃張貼,曉諭官民;有的由驛遞抄發,限日到境;遇有緊急軍情、災情,則以便捷的文書星夜傳下。輕重緩急之間,另有一套分寸。地方衙門接到頒降文書,還要按日登記、逐級存檔,以備日後查考。

頒降之制起源自秦漢。唐宋兩代頒降程序漸嚴密。明代頒降的最高級程序:內閣擬旨、皇帝裁決、用御寶後頒降。清代軍機處設置後,頒降文書必經軍機大臣副署。清代律例典章皆明文規定"頒降格式",凡體式、用印、謄黃不合規制者,即視為違式。現代頒發公文、行政法規仍承此制。頒降之學與現代"行政下行文"相通。頒降與題本、議狀、彈章、案覆相通:題本是上行體、議狀是合議體、彈章是彈劾體、案覆是覆核體[2]。上行、下行、平行諸體各司其職,文書制度才得以周全,而頒降始終是其中最具權威的一環。

參考資料

  1. ↑ 明代蘇州宗族形態探研,中國社會科學網,2022-10-24
  2. ↑ 宗族、族群意識是嶺南文化的一個重要元素,中國社會科學網,2022-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