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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環境保護局

青島市環境保護局青島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環境保護工作的職能部門。

目錄

設立依據

根據山東省委辦公廳、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青島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魯廳字[2009]43號)和《中共青島市委、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青島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意見》(青發[2009]21號),設立青島市環境保護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1]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審查有關事務性工作交給事業單位承擔。

(三)承接上級下放的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的職責。

(四)加強環境政策、規劃、重大問題和運行機制統籌協調的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加強落實減排目標、環境監管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制度。起草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及其他規範性文件;擬訂環境保護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全市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生態保護規劃以及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

(二)承擔落實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按規定負責污染物排放許可;督查、督辦、核查各區市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三)負責提出全市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市級資金安排的意見;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全市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管理全市排污費的徵收工作。

(四)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市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監督管理水體、大氣土壤噪聲、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海洋環境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組織開展全市環境保護執法檢查。

(六)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負責自然保護區的申報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指導和管理全市生態示範建設。

(七)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地方核安全和輻射安全政策、規劃;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技術應用[2]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

(八)負責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建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九)負責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負責環境安全應急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環境安全防控體系建設;指導協調全市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

(十)組織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推動環保技術管理體系建設。組織環境保護科技發展創新、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負責對清潔生產實施監督。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國際交流與合作,提出國際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履約活動,統一對外聯繫;管理全市環保系統對外經濟合作,協調與履約有關的利用外資項目;受市政府、環境保護部和省環境保護廳委託,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十二)組織、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按規定,協助管理縣級市環境保護部門負責人。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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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