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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民族事務委員會,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遼寧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24號),設立遼寧省民族事務委員會,與遼寧省宗教事務局一個機構,兩塊牌子,正廳級建制,為省政府組成部門[1]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的職責。

(三)加強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和指導市、縣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的職責。

(四)加強對民族宗教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少數民族發展相關規劃貫徹執行的督促檢查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議;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

(二)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負責民族宗教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督促檢查、宣傳教育工作;維護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促進民族團結進步。

(三)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社會穩定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承辦省政府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組織指導民族自治地方重大慶典活動。

(四)負責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等專項規劃,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參與擬訂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五)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特殊政策建議;參與少數民族專項資金的分配和管理;組織協調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的生產;參與推進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和科普工作。

(六)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少數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八)指導宗教團體依法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幫助宗教團體辦好宗教院校,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九)提出協調宗教關係的工作建議,指導級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處理宗教事務的重大事件,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十)協調有關部門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務。

(十一)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負責組織宗教工作隊伍和有關人員的培訓工作。

(十二)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2]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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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召開全省領導幹部會議
市民族事務委員會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