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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勳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授予軍人的一種勳章,是建國初期中國軍事榮譽制度中的第三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授予,自1955年起啟用,現已停授。授予的對象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軍人和文職人員和參與起義的原中華民國國軍人員。

解放勳章分為三個等級,即一級解放勳章、二級解放勳章和三級解放勳章,另設有解放獎章。以獎勵第二次國共內戰時期參戰有功而無重大過失的人員和直接領導中華民國國軍起義的原國軍人員。

歷史

1955年,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授予中國人民解放軍在中國人民革命戰爭時期有功人員的勳章獎章條例》,將八一勳章、獨立自由勳章、解放勳章,分別授予中國人民解放軍在中國工農紅軍時期、抗日戰爭時期和第二次國共內戰時期參加革命戰爭的有功人員。朱德等117人第一批被授予一級獨立自由勳章[1]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剝奪林彪謝富治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獲得的一級解放勳章。

圖案

解放勳章和獎章都以紅星和天安門為中心圖案。解放勳章的外形為鈍五角星形,略章為黃色底色上表示級別的一、二、三道紅色豎槓。解放獎章為圓形,勛略樣式為紅色部分占三分之二和金色部分占三分之一。

解放勳章材質不明。但據傳一等解放勳章為純。解放獎章主體(原型部分)為銀質,外層(除五角星外)為鍍金

授予資格

授予在第二次國共內戰時期(1945年9月3日-1950年6月30日)參加人民解放軍2年以上有功而無重大過失的人員。

  • 一級解放勳章:解放戰爭期間任軍級以上及其相當幹部。
  • 二級解放勳章:期間擔任師級及其相當幹部。
  • 三級解放勳章:期間擔任團級營級及其相當幹部。
  • 解放獎章授予當時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2年以上,或參軍雖不滿2年但因作戰負傷致殘的連級以下人員。

授予在第二次國共內戰時期(1945年9月3日-1950年6月30日)及以後直接領導國民政府軍起義的原國軍人員。

  • 起義後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2年以上者,按照授予中國人民解放軍勳章、獎章的規定辦理。
  • 不滿2年者:
    • 一級解放勳章:直接領導原國民政府軍一個整軍以上起義有功的人員;
    • 二級解放勳章:直接領導原國民政府軍一個整師起義有功的人員;
    • 三級解放勳章:直接領導原國民政府軍一個整團起義有功的人員;
    • 解放獎章授予解放戰爭時期直接領導原國民政府軍一個整排到一個整營起義有功的人員。
  • 在解放戰爭時期直接領導原國民政府軍海軍、空軍和其他方面起義有功的人員,參照上述規定,授予解放勳章或解放獎章。
  • 在1950年6月30日以後直接領導起義建有重大功績的人員,參照上述規定授予解放勳章或解放獎章[2]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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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