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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鹽

來自 搜狐 的圖片

中文名稱: 私鹽

產生原因: 利潤越高

形式與規模: 數倍於引鹽數目

私鹽是指凡未經鹽務部門和稅務機關批准,私制、私運、私銷的原鹽,或以工、農、牧、漁等免稅鹽改變用途或出售,以及未經外貿部門許可而由國外輸入或對外輸出的原鹽和再製鹽,統稱私鹽。私鹽嚴重擾亂國家對鹽的統一計劃管理和價格管理,逃漏國家稅收,必須予以查緝和嚴肅處理。對私鹽的生產經營者,除須補稅外,還可罰沒並處。對情節嚴重或以暴力抗稅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1]

商品特性

私鹽,在不同的歷史時期,販賣私鹽都是違法行為。 在古時私鹽違法主要目的是控制鹽業的稅收;而當前私鹽違法是因為它還關係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問題。 現代的私鹽即通常所說的粗鹽、平鍋鹽,是未經加工處理的礦井鹽,其特點是含碘量大大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且有害雜質多。外表多表現出顆粒較粗,色質黑(含碘鹽晶瑩透白)。 私鹽中往往含有過量的礦物元素,長期攝入對健康極為有害。如未經精製的井鹽中可能氯化鋇含量較高,食用會引起四肢麻木,導致肌肉關節疾病;私鹽如有苦味,多半是含元素量過高,食後可致人胃腸不適、腹痛、腹瀉等。 由於我國部分地區飲食中攝入碘元素較低,食用鹽中加入碘酸鉀是改變這種狀況的最佳方法。如果該地區經常食用私鹽可能導致地方性甲狀腺腫,母親缺碘,可致嬰兒智力低下,生長緩慢、痴呆,成年女性缺碘,可影響生長發育。

形式與規模

不同時期私鹽的形式也不同。從清代看,主要是產地的鹽未經納稅進入銷地,以及官鹽越出指定銷售範圍成為私鹽。當時參與私鹽活動的包括產鹽的灶戶私產私銷;鹽商夾帶私鹽(據記載,有鹽商每年銷售定額鹽引70餘萬引,獲利60餘萬兩,而夾帶的私鹽獲利竟達160萬兩);官員與兵弁販賣;武裝販私鹽的鹽梟;承擔漕運工作的漕船私帶。

雍正時的盧詢認為私鹽"數倍於引鹽數目",道光年間兩淮鹽政鍾靈在奏摺中指出"總計私鹽倍於官額"。學者包世臣則認為"兩淮綱食引地,無論城市村莊食私者什七八"。日本中國鹽業專家左伯富的判斷是,"在清代,人民食鹽的消費量基本有一半來自私鹽。"可見私鹽最少與官鹽平分天下,甚至要大於官鹽。

產生原因

中國古代私鹽問題的產生很大程度上是政府不合理的食鹽專賣制度的直接產物,有鹽業專賣就必然有私鹽,鹽業專賣越嚴,私鹽越好賣,利潤越高。這是一個客觀規律。私鹽泛濫首先是利潤奇高,據私鹽研究專家估算,鹽的零售價格要高於產地價格十幾倍乃至幾十倍。鹽價奇高的原因之一是沉重的鹽稅負擔。以兩淮鹽課而言,鹽課清單包括奏銷正課共二十五項、考核正課共九項、不入奏考正課四項、不入奏考雜項三十項、不入奏考雜費二十五項。以兩淮到漢口的鹽為例,一引鹽的正課是一兩一錢七分零,但即使在道光年間經過清理整頓後,陸續加上各種雜課後已達十二兩。除了這種正規或非正規苛捐雜稅外,還有各種養活龐大鹽政人員的支出要鹽商交納。康熙年間,曹雪芹的祖父江寧織造曹寅曾向康熙匯報,兩淮鹽政的浮費包括各衙門所取共計每年20多萬兩銀子。

鹽商除了以上支出外,還要用捐贈、捐官等形式向官府行賄。儘管這樣,鹽商仍然是天下最富有的。讀讀清人李斗的《揚州畫舫錄》中所記載的鹽商們花天酒地的奢侈生活,就知道他們多有錢了。乾隆七次下江南主要由鹽商出資接待。

當然,私鹽得以盛行的原因還在於供求關係。以清代為例,一方面,人口激增,乾隆二十五年,人口達2億,30年以後,人口突破3億。鹽為生活必需品,人口增加,食鹽的需求也大增。另一方面,鹽的生產能力也提高了。據《清鹽法志》記載,這時沿海已將煎鹽改為曬鹽,工本減少,產量大增,鹽的產區擴大了。但由於鹽業專賣,政府控制了鹽的運銷,人為地造成了鹽的供求失衡,價格上升,本來供求可以平衡的鹽業由於受政府控制而失衡。既有需求,又有供給,這樣私鹽就有了發展的條件。官府無法控制的鹽經走私渠道進入市場。有許多官鹽沒有進入或不願進入的偏僻地區成為私鹽的目標市場,即使有官鹽的地區,私鹽仍可以憑藉價格優勢進入。私鹽的動機與條件都具備,當然就越禁越活躍了。

打擊

中國歷代對私鹽打擊的力度是相當大的。漢武帝時,對私鹽販子"鈦左趾沒入其器物"。"鈦左趾"是在左腳趾掛上6斤重的鐵鉗,"沒其器物"是沒收生產工具,煮鹽的工具當年也相當值錢。唐代"自淮北置監院十三",捕私鹽者。私鹽販子要殺頭,連相關官員都要連坐。五代時,鹽法最酷,販私鹽一斤一兩就可以正法。宋代略寬了一點,無非是殺頭的標準放到三斤或十斤而已。[2]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