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煲蠟

圖片來自hk01

煲蠟指利用容器盛着大量高溫液態蠟作玩耍的行為,最常見於中秋節迎月、中秋節正日和追月。煲蠟約自90年代在香港出現,於兒童及青少年間興起,經口耳相傳或互相模仿流傳至今,具體由來典故已不可考。

玩者會焚燒報紙或使用蠟燭等作火源,將蠟燭盛載在汽水樽蓋、月餅罐等器皿中加熱至熔化燃燒。部分人會向已溶化的蠟液噴,使濺起燃燒中的蠟液和產生高溫水蒸氣。煲蠟極為容易引起火災,而滾燙的蠟液接觸到皮膚也可能造成第三級燒傷

香港政府的態度

1990年代以前,香港警察考慮到節日關係,很少會在中秋節干預煲蠟行為。但由於煲蠟會使公園等公眾場所留下大量難以清理的蠟漬,而且易生危險,香港政府界定煲蠟為「將蠟燃燒或溶化,或將任何液體灑在或潑在熱蠟之上,而可能導致任何人受傷或任何財產受損。」,自1990年代末期開始呼籲市民不要煲蠟,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會在中秋節的3天加密巡邏公園等場所,要求市民賞月時勿點燃太多蠟燭,並避免留下蠟跡,又會勸止煲蠟行為,亦可根據《遊樂場地規例》,檢控康文署轄下公園、泳灘和燒烤場地煲蠟的人,最高可被罰款2000港元及入獄14天[1]。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可將留下蠟跡視同亂拋垃圾,發出1500港元的定額罰款通知書。

房屋署可按「屋邨清潔扣分制」,對在房屋署轄下屋邨範圍內公眾地方煲蠟的公共屋邨住戶扣除5分,但不適用於已售出的單位,另外如有弄污地方,可被罰款1500港元,此外,市民若在香港房屋協會轄下屋邨範圍公共地方煲蠟,該協會將有關個案轉交警方和食物環境衛生署處理。[2]


參考文獻

  1. 存檔副本. [2005-09-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7-09-30). 
  2. 《房屋署提醒居民切勿煲蠟》,載於www.info.gov.hk,2006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