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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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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1992年4月16日,共青團湖南省委、省青聯、省學聯、省少工委創建了我省希望工程實施工作機構--湖南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湖南省希望工程實施領導小組辦公室)。

湖南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以民間團體、公益機構的運作方式,整合社會力量,維護廣大青少年健康成長成才,積極推動湖南省貧困地區基礎教育事業和扶貧攻堅工作。機構設置理事會和秘書處。秘書處下設辦公室、財務與基金管理中心、希望小學部、學生資助部、項目合作部。

2013年,湖南青基會在福布斯中國慈善基金會[1]透明度排行榜排名第13位;基金會中心網的FTI透明指數達到滿分,並與41家基金會並列全國第一。湖南青基會還被評為首屆全國「希望工程影響力獎」和「全省扶貧開發先進集體」。

主要職責

通過資助服務、利益表達和社會倡導,幫助青少年提高能力,改善青少年成長環境。

機構標識

徽章釋義

以「愛心托起明天的太陽」作為創意基點,漢字書法的「心」字生動地演化為翻騰的浪濤,托起一輪初升的太陽。圖形寓意全社會以大海般的深情,關懷青少年的成長。

註冊商標

心形的海浪托起一輪噴薄而出的太陽,鄧小平手書「希望工程」及希望工程英文專用字「PROJECTHOPE」共同組成了「希望工程」的註冊商標[2]。這是我國首次將一項公益性社會活動名稱註冊為服務商標。中國青基會已經擁有包括希望工程、希望工程圖形標識、希望小學、希望之星和圓夢行動等系列服務商標專用權(統稱「希望工程品牌」)。

組織章程(節選)

(經2017年7月5日六屆三次理事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全稱:湖南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湖南青基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湖南省境內。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爭取海內外關心湖南青少年的團體、人士的支持和贊助,促進湖南青少年工作和青少年社會教育、科技、文化、福利事業的發展,進一步動員和組織全省青少年為建設湖南,振興中華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社會募集。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湖南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共青團湖南省委員會。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地址:湖南省長沙市湘府西路1號湖南省青少年活動中心文娛中心三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業務範圍:

(一)根據社會發展和青少年成長的需要,創建社會教育、科技、文化和福利事業;

(二)組織開展和資助地方開展有益於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項活動;

(三)支持、推動並組織實施青少年問題的研究工作;

(四)獎勵青少年優秀人才及為青少年事業做出傑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五)實施希望工程,竭誠為貧困地區基礎教育事業的發展做貢獻。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每屆理事會設理事20—25名。理事每屆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湖南青基會章程;

(二)在青少年發展領域具有相當影響力;

(三)有能力推動相關事業的發展。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能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湖南青基會理事享有下列權利:

(一)推舉理事長、副理事長;

(二)根據湖南青基會宗旨參與有關活動;

(三)對湖南青基會工作進行審議。

第十二條 湖南青基會理事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湖南青基會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參加湖南青基會活動,維護湖南青基會的合法權益,並為推動事業發展盡力;

(三)對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反映青少年意願和要求。

第十三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後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九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二十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從青基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二條 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三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基金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制定內部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等主要負責人和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其他日常事務。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