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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華人(或海外華裔)泛指自19世紀從中國移民到世界各地的中國人及其後裔,或僑居海外的中國公民(華僑)。包括從明朝清朝以來中國大陸台灣香港澳門不同時期的移民及後代。

定義

海外華人有多種定義,可以是Overseas Chinese的譯名,而在不同情形下有着不同認知。這個詞可以代表着來自很多不同國家的公民,例如於印尼、泰國馬來西亞美國加拿大澳洲等國家所出生的華人。

華人

華人一詞在20世紀以前華人是指漢族。20世紀以後「華人」在狹義的概念上指漢族;廣義上不僅指漢族,還包括被漢族同化或在文化上與漢族文化具有一體性的人,馬來西亞和新加坡的華裔第一至第六代為華人[1]

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以前,定居在海外的漢族,在書籍上多以「唐人」的名稱出現。中華民國成立後,始用「華人」、「華僑」或「海外華人」等。在海外一直以來以均稱為唐人,在普通話上則稱為華人,一些華埠的正式名稱為唐人街。今日通用的「漢語/普通話/國語/華語/中國話」在中華民國成立以前,是未被廣泛教導和使用的。因此遷移海外福建人和廣東人因為語言不通,難以交談良久,遂皆需倚靠各自的會館和語言群來生存。

有關於「非漢民族」海外華人研究,其中定義了「非漢民族」海外華人的幾項條件:有證據可以證明他們曾在中國或源自中國;他們仍保有華人傳統文化;有華人習俗,且並非出身於所在國。於此定義下,海外「非漢民族」華人大約有七百萬,約占海外華人總數的8.4%。

分類

根據通行的定義原則,出於某種目的、需要、動機跨出國境,在國外長期居住的華人因已入籍所在國而稱為海外華人。海外華人由於受到居住國國籍法的規定,華人、華僑在法律上有着嚴格的界限和區分:

華僑:亦被稱作「海外華僑」。中華人民共和國將華僑定義為:尚未加入外籍的中國公民,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或永久居留權,並已在住在國連續居留兩年,兩年內累計居留不少於18個月;或尚未取得住在國長期或永久居留權的中國公民,但已取得住在國連續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資格,5年內在住在國累計居留不少於30個月,視為華僑。華僑的範疇不包括因公務出國、公派或自費留學生、外派勞務人員。華僑仍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仍然受到中國法律保護。中華民國則將華僑全部歸類為僑居於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份或華裔證明文件。。

華人:亦被稱作「海外華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一般不允許雙重或多重國籍的存在(香港和澳門居民除外),若已取得外國國籍且已喪失中國國籍的被稱為「海外華人」,所以其法定身份已是外國人,受居住國法律保護,但在習慣上仍稱中國大陸為國內。中華民國政府、香港特區政府、澳門特區政府皆認可雙重國籍存在,但如擔任中華民國、香港以及澳門公職,則須放棄外國國籍。若已取得外國國籍且未喪失中國國籍的中國公民,被稱為中外雙重國籍人,或海外華僑。

華裔:華人或者華僑在海外出生的後代,一般被稱之為華裔[2],華裔通常出生在非祖籍國的海外。在一些移民大國存在大量的華裔,如美國、加拿大、澳洲、新西蘭等國,華裔成為這些國家少數民族中的一支重要力量。而中華民國國籍法採用血統主義,其生父或母存歿時,擁有中華民國國籍,其子女得為認可擁有。因此,中華民國國民(無論是否具有外國國籍)在海外所生子女,一律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也被稱為海外華僑。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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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