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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資源廳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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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資源廳根據《浙江省機構改革方案》組建省自然資源廳。將省國土資源廳、省海洋與漁業局的職責,以及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職責,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省水利廳的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省林業廳的森林、濕地等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省海洋港口發展委員會的海洋港口岸線統籌管理職責,省測繪與地理信息局的行政職能等整合,組建省自然資源廳,作為省政府組成部門,加掛省海洋局牌子。不再保留省國土資源廳、省海洋與漁業局。

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海洋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自然資源管理、國土空間規劃[1]和測繪地理信息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定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健全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市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制定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省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負責省政府確定的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調處全省重大自然資源權屬和不動產權屬爭議。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戰略和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宏觀調控[2]、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劃。負責土地、海域、海島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海域海島海岸線(港口岸線除外)整治修復和海洋生態修復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省地質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地質勘查規劃。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管理省級地質勘查項目。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負責地質勘查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一)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業權管理,監督指導礦業權有形市場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對海洋事務的綜合協調管理,指導全省海洋行政管理。擬訂並監督實施海洋功能區劃、主體功能區劃和相關規劃。組織制定海洋災害風險區劃。參與擬訂全省海洋發展戰略、政策。負責海洋觀測預報、預警監測和減災工作,參與重大海洋災害應急處置。

(十三)負責海洋保護和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制定海域海島保護利用規劃並監督實施。協調各涉海部門、行業的海洋資源開發活動。負責無居民海島、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負責領海基點等特殊用途海島保護管理。負責海洋經濟的統計及相關核算工作。

(十四)負責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測繪與地理信息成果工作、地圖工作和測量標誌保護。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

(十五)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劃。組織擬訂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省級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實施科技興海戰略。

(十六)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參與履行有關國際公約、條約和協定。配合開展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工作,參與相關談判和磋商。

(十七)負責自然資源督察和行政執法工作。根據省委、省政府授權,對市縣落實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察。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指導市縣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十八)管理省林業局。

(十九)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職能轉變。貫徹落實中央、省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制度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推進「多規合一」,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調查監測和評價、確權和登記、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深入推進「最多跑一次」改革,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數字化轉型,提升全省自然資源管理的現代化水平,推進服務便民高效。

內設機構

辦公室

改革發展處

政策法規處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處

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局

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處

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處

國土空間規劃局

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處(掛行政審批處牌子)

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處

耕地保護監督處

地質勘查管理處

礦業權管理處

礦產資源保護監督處

海域海島管理處(掛省海岸線管理辦公室牌子)

海洋預警預報處

國土測繪處

地理信息管理處

省自然資源總督察辦公室

執法局

科技

財務與審計處

人事處

直屬機關黨委

省自然資源工會

直屬單位

浙江省自然資源應急中心

浙江省國土整治中心

浙江省自然資源調查登記中心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服務中心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信息中心

浙江省海洋科學院

浙江省測繪科學技術研究院

浙江省地質環境監測中心

浙江省國土空間規劃研究院

浙江省自然資源徵收中心

浙江省地質調查院

浙江省海洋監測預報中心

所獲榮譽

2021年10月,被評為2021年度自然資源報刊讀報用刊工作先進單位。

2021年12月,被浙江省人民政府授予浙江省「十三五」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成績突出集體稱號。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