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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
圖片來自中文百科

浙江省人民政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浙江省省級國家行政機關。

沿革

1949年7月,浙江省人民政府成立。1955年,根據五四憲法[1] ,成立浙江省人民委員會,期間選舉的沙文漢周建人2位省長均為浙江省籍人士。

1967年3月,文化大革命開始後,浙江進入軍事管制狀態,中國人民解放軍浙江省軍事管制委員會進駐杭州,浙江省人民委員會旋即解散。1968年,浙江省革命委員會正式成立,仍舊實行軍事管制。其間共有3位革委會主任。

1979年12月,重新組建浙江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機關駐杭州市省府路8號一號樓。

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

  1. 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2. 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3. 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4. 依照法律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5. 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環境和資源保護、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
  6. 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7. 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8. 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幫助本行政區域內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憲法和法律實行區域自治,幫助各少數民族發展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建設事業;
  9. 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10. 辦理上級國家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置

根據《浙江省機構改革方案》,除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外,浙江省人民政府設置組成部門24個,直屬特設機構1個,直屬機構10個,部門管理機構7個。

浙江省人民政府設置下列機構:

組成部門

(辦公廳掛省人民政府參事室牌子;經濟和信息化廳掛中小企業局牌子;自然資源廳掛海洋局牌子;外事辦公室掛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務辦公室牌子。)

直屬特設機構

直屬機構

(市場監督管理局掛知識產權局牌子;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掛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牌子;人民防空辦公室掛民防局牌子。)

部門管理機構

直屬事業單位

參考文獻

  1. 五四憲法,中國人大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