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金融工作法律、法規,組織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金融產業發展規劃。研究全省金融發展的重大問題,為省委、省政府提供決策參考。配合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做好貨幣政策落實及金融監管工作,負責地方金融監管。配合推動地方金融信用環境建設工作。加強地方金融監管能力建設。
(二)建立健全地方金融工作協調機制,加強與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銀保監局、浙江證監局(以下簡稱「一行兩局」)及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落實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責任。搭建政府、金融機構和企業溝通合作平台,加強與在浙金融機構的溝通聯繫。
(三)推動全省金融產業發展,協調和推進金融重大戰略、重點項目和重點集聚區建設。推動全省區域金融改革創新工作,協調和推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和試點項目建設。組織開展金融對外交流與合作,推進「一帶一路」、長三角等金融協調發展。擬訂金融產業發展有關配套政策。
(四)組織協調金融機構為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提供金融保障,負責金融保障情況的考核評價。指導和推進地方法人金融組織改革發展。指導、推動金融機構優化金融服務,拓展融資渠道。
(五)擬訂推動建立全省多層次資本市場改革和發展的政策措施。協調和推動企業股改上市、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工作,做好全省上市公司的穩定發展工作。協調和推動地方證券期貨業的改革發展,推動各類股權投資基金的規範發展。
(六)負責地方金融機構組織的風險防範處置。配合國家金融監管部門防範、化解和處置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協調有關部門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建立健全全省金融風險監測預警體系。建立健全全省金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機制。
(七)擬訂全省地方金融監管實施細則。負責對全省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貨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組織的監督管理。
(八)負責對省政府授權的權益類、大宗商品類交易場所和對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監督管理。負責規範引導全省民間融資。負責引導新興金融業的規範發展。根據國務院統一部署,協同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開展互聯網金融監管,建立健全工作機制。
(九)負責全省金融產業人才隊伍建設,擬訂金融入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引進各類金融機構和金融人才的政策。參與指導全省金融管理人才培訓和國際交流工作。
(十)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一)職能轉變。緊緊圍繞國家和省金融工作的指導方針和任務,深化地方金融監管領域「最多跑一次」改革,進一步轉變職能,突出監管職責。加強地方與國家金融監管體系的銜接,按照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制定的監管規則,落實地方金融監管責任,強化對全省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地方各類交易場所、投資公司和社會眾籌機構的監管。完善地方金融監管制度體系,建立完善長效監管工作機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促進地方負責監管的各類金融組織規範發展,積極引導其服務實體經濟。防範、化解和處置金融風險,維護地方金融穩定[2]。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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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剛剛,浙江決定成立地方金融監管局……,杭州網,2017-11-23
- ↑ 《浙江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浙江政務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