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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委員會﹙大會﹚原圖鏈接來自 網易 的圖片

歐洲委員會1949年創建,總部設在法國斯特拉斯堡,以促進歐洲人權、法制、文化為宗旨。

追求「歐洲合作與聯合」這一目標的國際組織。1949年5月5日,比利時、丹麥、法國、愛爾蘭、意大利、盧森堡、荷蘭、挪威、瑞典和英國在倫敦簽訂《歐洲委員會規章》,正式成立該組織。其宗旨是:努力實現更緊密的歐洲聯合;促進成員國的經濟和社會進步;維護議會民主和人權原則。主要活動有:審議各成員國共同關心的有關政治、人權、經濟、社會、文化和科技等問題,並通過各成員國政府簽訂協議和公約、向成員國政府提出建議等方式,謀求在這些領域裡採取統一行動。

2019年4月11日,歐洲委員會議會大會(PACE)通過決議,首次呼籲俄羅斯組建代表團參會並繳納會費。[1]

1949年5月5日,愛爾蘭、比利時、丹麥、法國、荷蘭、盧森堡、挪威、瑞典、意大利和英國在倫敦簽訂《歐洲委員會法規》,正式成立該組織。歐委會總部設在法國斯特拉斯堡,在巴黎設有辦事處。

成員

47個成員國(2007年5月):愛爾蘭、奧地利、比利時、冰島、丹麥、德國、法國、荷蘭、列支敦士登、盧森堡、馬耳他、挪威、葡萄牙、瑞典、瑞士、塞浦路斯、聖馬力諾、土耳其、西班牙、希臘、意大利、英國、芬蘭、匈牙利、波蘭、保加利亞、斯洛文尼亞、立陶宛、捷克、斯洛伐克、愛沙尼亞、羅馬尼亞、安道爾、摩爾多瓦、阿爾巴尼亞、拉脫維亞、烏克蘭、馬其頓、俄羅斯、克羅地亞、格魯吉亞、阿塞拜疆、亞美尼亞、波黑、塞爾維亞、摩納哥、黑山。另有美國、加拿大、日本、墨西哥和梵蒂岡五個歐洲委員會部長理事會觀察員國。此外,加拿大、墨西哥和以色列還是歐洲委員會議會的觀察員國。

宗旨

其宗旨是保護歐洲人權、議會民主和權利的優先性;在歐洲範圍內達成協議以協調各國社會和法律行為;促進實現歐洲文化的統一性。

歐委會通過審議各成員國共同關心的除防務以外的其它重大問題,推動各成員國政府簽訂公約和協議以及向成員國政府提出建議等方式,謀求在政治、經濟、社會、人權、科技和文化等領域採取統一行動,並經常對重大國際問題發表看法。

其成員國的標準必須為實行多元化民主、法制和尊重人權的歐洲國家。另外,成員國必須簽署《歐洲人權公約》。

主要負責人

議會議長:彼得·施德爾(Peter Schieder,奧地利人),2002年1月當選為第22任議長,任期一年(可連任兩屆)。

大會主席:里克·達姆斯(Rik Daems)。

大會副主席:彼得·托爾斯泰,俄羅斯人,任俄羅斯國家杜馬副主席。

前秘書長:瓦爾特·施威梅爾(Walter Schwimmer,奧地利人),1999年6月當選,任期五年。

現秘書長:瑪利亞·佩伊契諾維奇·布里奇,克羅地亞人,2019年6月當選,任期五年。

總部

法國斯特拉斯堡。在巴黎設有辦事處。

地 址:Conseil de l』Europe 67075 Strasbourg Cedex France

會旗和會歌

會旗為藍色天幕上環飾12顆金星。會歌為貝多芬第九交響曲中《歡樂頌》的序曲。

官方語言

英語和法語,議會大會亦使用德語、意大利語和俄語作為工作語言。

出版物

論壇》(Forum),季刊,英、法、德、意文版;《歐洲委員會出版目錄》(Catalogues of Publications of the Council of Europe),年刊。

重要文件

至2000年底,歐洲委員會已通過178個公約或協議。其中比較重要的法律文件有:歐洲人權公約(1950年),歐洲社會憲章(1961年),歐洲社會安全公約(1972年),歐洲文化公約、歐洲保護野生動植物和自然環境公約、制止恐怖主義公約(1977年),歐洲防止酷刑、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懲罰公約(1987年),歐洲稅務方面相互行政協助公約(1988年),保護人類免受生物醫學損害的框架公約(1990年),關於移民本地化問題的《法蘭克福宣言》(1991年),關於保護少數民族的框架公約(1994年),關於非法通過海上販毒公約(1994年),經過修改後新的《歐洲社會憲章》(1996年),關於人權和生物醫學的條約(1997年),《腐敗刑事公約》(1998年),《腐敗民事公約》(1999),關於反對種族歧視等各種形式歧視的《第12號議定書》(2000年,是《歐洲人權公約》的補充文件)。

首腦會議

1993年10月8~9日,歐洲委員會響應法國總統密特朗的倡議,在維也納舉行了首次首腦會議。當時的32個成員國中除英國、希臘和匈牙利外,均派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出席。當時要求加入該組織的俄羅斯、阿爾巴尼亞、白俄羅斯、克羅地亞、馬其頓、摩爾多瓦、拉脫維亞、烏克蘭也應邀派代表出席。會議着重討論了歐洲格局變化後前蘇聯各國的「民主政治建設」及保護少數民族權利等問題,並通過了《維也納聲明》。

歐委會成員國不定期舉辦首腦會議,至今已舉行過兩次。1993年的維也納會議發表了關於保護少數民族和改革人權機構的《維也納聲明》。1997年斯特拉斯堡會議通過一項政治宣言和一個行動綱領,強調民主、人權的價值觀,重申歐委會在維護歐洲穩定方面所起的作用。第三次會議將於2005年5月16日至17日在波蘭華沙舉行。

1997年10月10~11日,歐洲委員會第二次首腦會議在法國斯特拉斯堡舉行。這是自獨聯體、東歐國家加入以後的第一次首腦會議,40個成員國的總統或政府總理與會。會後發表最後宣言和行動計劃,稱要把歐洲建成一個「更加自由、更加寬容和更加公正的社會」,並提出設立新的全歐人權法院、執行歐洲社會憲章、在打擊恐怖活動領域加強合作等具體行動計劃。在關於歐洲委員會的作用問題上,西歐國家強調發揮歐洲委員會在制訂人權標準方面的作用,以俄羅斯和烏克蘭為首的獨聯體、東歐國家則希望歐洲委員會發揮不局限於人權的更大作用。在會議期間,法國總統希拉克、德國總理科爾和俄羅斯總統葉利欽商定建立三國領導人定期會晤機制以討論共同關心的問題。

最高決策和執行機構,由各成員國一名代表(通常為外長)組成,每年召開兩次會議。下設部長代表委員會,由成員國各派一名常駐代表(大使級)組成,處理日常事務。部長委員會主席由各成員國代表輪流擔任,任期半年。現任主席國為波蘭(2004年11月至2005年5月)。

議會

諮詢機構,有辯論權,無立法權。每年的1月、4月、6月和9月或10月分別召開一次全會。現有議員和候補議員各315名,議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候補議員替補。所有議員和候補議員均由各成員國議會從本國議員中推薦產生。各國大小不同,可推薦人數也有相應的區別。每年1月,各國議會向歐委會確認當年推薦人選。議員分五個黨團:社會黨團、歐洲人民黨團、自由、民主和改革黨團、歐洲民主黨團及歐洲聯合左翼黨團,此外還有無黨派議員。議會下設混合委員會(負責協調議會與部長委員會的工作)、常務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在議會休會期間代表議會)和10個專門委員會;部分專門委員會下設次委會,如政治事務委員會下設與非成員國關係次委會。議會設議長一名,由議員選舉產生,任期1年,可連任2次。現任議長為勒內·范德林登(René van der Linden,荷蘭籍,人民黨團成員),2005年1月就任。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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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