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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水務局

昆明市水務局昆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1],根據《中共昆明市委辦公廳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昆明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昆辦發〔2009〕19號)設立的。

目錄

職能調整

(一)取消已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入原昆明市水利局承擔的職責

(三)劃入原昆明市市政公用局承擔的城市供水、節約用水、再生水利用行政管理職責。

(四)劃入昆明市國土資源局承擔的涉水行政管理職責。

(五)將全市除滇池外的漁業行政執法職責交由昆明市漁業行政執法局承擔。

(六)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水行政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水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並組織實施。

二、統一管理全市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統籌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擬訂全市水務工作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劃;擬訂全市和跨縣(市)區水的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

三、組織編制全市水資源的綜合規劃、城鄉供水發展規劃、防汛抗旱規劃、水源保護規劃、水土保持規劃和有關專業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水利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監督指導全市城鄉供水工作和飲用水水源監督管理工作。

四、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昆明市防汛抗旱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對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負責河道建設與管理,指導水務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組織制定城市供水應急預案、防汛抗旱預案、水源區應急預案,並監督實施。

五、負責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江河、湖泊及河口灘涂的治理和開發,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縣(市)區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全市地方小水電建設工作,組織管理水生態修復和水利風景區建設。

六、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水庫大壩等水工程的安全監測,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組織開展水利科技和水利涉外事務,擬訂水利行業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配合上級水利部門辦理有關涉外事務。

七、負責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工作。擬訂計劃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擬訂有關標準,負責指導新建工程項目節約用水措施方案的審查,指導和推動節水管理,節水型城市創建和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負責城市供用水管理,監督指導昆明市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及再生水、雨水收集利用。

八、主管全市農村水利和農村飲水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九、負責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監督、監測、預報和綜合治理,並定期公告,負責工程建設項目水土保持[2]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昆明市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貫徹執行國家水源區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監督、指導全市水源區保護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本市水政監察執法和供水節水行政執法工作及有關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應訴工作。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組織、指導全市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部門間和跨縣(市)區的水事糾紛。

十二、按照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劃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照規定權限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市級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

十三、開展地熱水礦泉水資源調查、評價、監測和規劃,並對開發利用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地熱水、礦泉水水資源費徵收。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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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