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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址(英語: Ruins ),又稱遺蹟,是古代人類遺留下來的建築物遺址與生活環境的遺址,屬於考古學概念。例如:古代皇宮、陵墓、萬里長城、金字塔、神社、寺廟、帕德嫩神廟等。
特點
大多遺址的特點表現為不完整的殘存物,具有一定的區域範圍。很多史前遺址、遠古遺址多深埋地表以下。埋藏地下的遺址的發現多與人類活動有關,如農業生產、建築工地施工等;很多古代遺址屬於探險發現。古代城市、古代建築遺址多為殘垣斷壁,各種生活用品表現為不殘破和不完整,但可以通過考古和人類學研究尋找人類生活軌跡。很多遺址屬於戰爭、災難之後的遺存。遺跡在考古學、歷史研究上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提供研究人員了解古代人類生活的部分面貌。
種類
按照時間,遺址可分為以下種類:
按照建築類別,可分為以下種類:
遺址保護模式
在國際上,主要分成三種模式:歐洲模式、日本模式、美國模式。
歐洲模式
歐洲是近代考古學的發源地,早在16世紀就已經產生遺址保護的概念,到19世紀末期逐漸系統化、科學化。歐洲模式主張保護遺址現狀,以保護遺址的原真性與完整性為目的。
在希臘,由於國家通過相關法律的約束,古物工作者對於古物的修復極為謹慎。比如希臘為保持雅典衛城的原始風貌,對城市的建築高度、城市密度、城市色彩都做了嚴格的規定。最終使遺址保護與城市發展達到完美契合。
日本模式
日本大遺址保護理念在亞洲範圍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其保護對象不但有物還有人。並通過遺址公園的建設擴大到遺址周邊環境。他們使用復原設計和重建手段使歷史場景再現,追求文化遺產的可觀賞性。在保護了大遺址的同時,不僅帶動了旅遊業的飛速發展,也化解了遺址與城市發展之間矛盾。
美國模式
美國模式的特點在於遺址保護主體的多元化。在美國建立起由聯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民間團體與私人共同參與並緊密相聯的保護體制。並且美國的大遺址保護強調以市民為主體,通過建立完備的法律體系與政府相關機構,在景觀控制、環境教育展開多方面的保護活動,實現了遺址功能的轉化與持續發展[2]。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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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炎陵]發現宋明清時期40處古交通遺蹟,湖南在線,2009-8-21
- ↑ 文化遺產保護的幾種模式,豆瓣, 2016-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