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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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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紡織協會成立於1994年,是一家5A級協會。協會一向尊崇服務於政府,服務於行業,服務於企業,最終服務於社會的宗旨,為政府和企業搭橋引線;並以完善的制度、規範的運作,為全省的紡織行業搭建一個交流合作、互動互利的平台。協會一直致力於協助政府職能部門做好廣東省紡織行業[1]的管理工作,反映行業訴求,宣貫政府政策,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致力於成立行業團體標準委員會,組織制定行業團體標準,規範行業市場秩序;致力於幫助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促進廣東省乃至國內外紡織經濟貿易和技術合作;致力於提倡環保理念,積極開展行業節能減排活動工作,推進行業綠色發展,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

廣東省紡織協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廣東省紡織協會」。

英文譯名:

縮 寫:GDTA

第二條本會是全省紡織產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自願組成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依法登記,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在有關法律和政策範圍內開展活動,其正當活動和合法權利受到法律的保護。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2] ,致力於服務和促進紡織行業可持續發展。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承接政府轉移的相關職能,通過信息綜合、諮詢調研,經貿合作、市場營銷、交流培訓等各項工作,為政府和企業服務;貫徹政府有關行業的方針、政策和法令,反映行業的共同願望和要求,維護行業的共同權益,在企業和政府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引導行業按市場化原則,規範經營生產、加速行業技術進步、促進行業的協調發展。

第四條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若正式黨員人數少於3名暫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的條件,可以通過建立聯合黨組織或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等方式,在本會開展黨的工作。

本會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五條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七條本會的住所:廣東省廣州市麓湖路5號嶺南大廈503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制訂「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企業行為,提高行業素質,維護行業利益;

(二)接受政府部門的委託,開展國內外紡織產業的調查和研究工作,提出制訂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市場管理、立法等方面的建議;

(三)協助政府職能部門搞好全省紡織行業的管理工作,貫徹政府有關行業的方針、政策、法令;

(四)向政府部門反映企業的意願與要求;

(五)為企業進行諮詢調研,對行業內重大的投資、改造、開發項目的可行性進行論證,簽署論證意見,提供給政府有關部門;

(六)組織國內、國際間的行業協作和交流,促進國內外經濟貿易和技術合作,幫助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

(七)提供信息服務。宣傳政策法規、行業技術、管理信息,收集發布市場行情、行業統計等資料信息,編輯信息資料和專業刊物,建立行業信息網站、行業專家庫等;

(八)推進行業名牌戰略,經有關部門授權、審核備案,制訂、修改行業標準,組織行業技術成果的鑑定和推廣應用,開展行檢、行評活動;

(九)採取多種形式為企業培訓人員,指導、幫助企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提高職工素質;

(十)推動企業信息化工作,提高行業信息化水平;

(十一)開展廣東省紡織行業新技術、新工藝、新品種評審認定工作,以及廣東省紡織行業科研成果鑑定工作;

(十二)開展廣東省紡織行業技能工種的崗位技能培訓標準、培訓教材、題庫(理論、實操)、考核方式等的編寫工作,配合協助人力資源部門開展技能培訓考核的事前、事中、事後的全過程監管工作。

(十三)開展本行業的公益事業;

(十四)接受並完成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其它任務。

(十五)促進行業技術進步。組織推廣紡織行業的技術進步成果、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普及安全生產知識和先進適用的新產品等,為企業提供各種形式的技術服務。

以上業務,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事項的,依法經批准後方可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本會的會員是紡織行業的經濟組織,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支持本會的工作,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八)會員調整選派代表時,應及時提出書面報告,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三條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費

1. 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2. 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3. 常務理事、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500元;

4. 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二)會費繳納

1、會費繳納,一年一繳。

2、會員支持協會工作和促進協會發展,可自願多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參考文獻